潘國森
幼童初次見父母結婚時的照片,或會抱怨父母因何不讓自己參與盛會。年事漸長,才能明白當時自己還未出世,倒不是父母不肯請客。現代流行同居,越來越多人「先子後婚」,做了父母才考慮正式註冊,補行婚禮。於是乎兒童出席生父生母第一次婚禮,並當花童的情況亦越來越多。
愛爾蘭一個小男童很期待他父母結婚的大日子,但他不知道父母遇上極大的麻煩,如果真的舉行婚禮,還可能會惹官非!這個重大家庭秘密至少會繼續瞞騙小男孩十多年,一如其父近日才知道自己的真正身世!
姑且稱打算結婚的小兩口為「男方」、「女方」,男方與父母關係不佳,當他告訴母親要結婚的時候,才知道離家出走十多年的那個男人只是他的「繼父」,「生父」則另有其人。
「男母」追問女方父姓,發現雙方生父竟是同一人!男女雙方的家鄉相距百哩,兩人各自與朋友驅車外遊,在「第三地」邂逅,由相識相愛、到同居生子,又怎會想到小兩口會是同父異母兄妹?
當年「男母」跟「生父」交往一個月便珠胎暗結,卻不知會對方,便各行各路。生下「男方」時,正與「繼父」走在一起,這個男人的姓名順理成章地寫在出世紙上。幾年後,「生父」已另組家庭,生下「女方」。他知道舊女友未婚有子,便追查是否自己經手,結果要求跟親骨肉見面,好歹稍盡生父的責任。最終福利和司法部門不准「生父」與「男方」接觸。如果時光倒流,父子早日相認,或不會出現同父異母「半兄妹」不知情「亂倫」的不幸事。似乎可以肯定,當年這番爭奪是令到「男母」和「繼父」之間關係破裂的重要原因。
愛爾蘭法律不容兄妹結婚,不知按普遍法應該怎樣處理小兩口的婚事。以我一個「無知小市民」的角度來看,自會以「不知者不罪」的原則考量,既然米已成炊,小兩口無「故意」(mens rea)亂倫,可以網開一面,聽任他們正式結婚。至於先子後婚則是個人道德問題,誰不喜歡這種行為都可以批評。
小兩口不單要正式結婚,還打算再開枝散葉。人類社會反對亂倫的主因有二。一在道德,以免家族之內強勢的個人逼姦、誘姦親屬;一在優生,以防生下有先天遺傳病的下一代。不過近親繁殖亦不一定會生下病兒。這件不愉快事件的根源,在於上一代濫交,懷孕後又不嘗試適當善後,真是禍延子孫!當然,一對感情基礎薄弱的年青男女逞一時之快,草率交合而授孕,總是很難處理。
現時「男方」要積極爭取的,卻是「父權」和「子權」。前者包括男人對「非婚生子女」的「探訪權」;後者包括「被領養兒童」對其生父、生母身份的「知情權」,以防同類亂倫再發生,以及日後可能引伸的「受養權」和「分產權」等等。
我倒要為那個期待父母婚禮的小男孩擔心,他父母打算何年何月告訴他,父母原是兄妹?其父母要多生子女,是否為了有多幾個人「分痛」?日後,他又會不會埋怨父母一直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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