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北俊
為了確保善用公帑,政府很多時都會定下一些準則,以規限申領福利人士的資格,這方面的考量當然是有其必要的,以防被濫用。但如果政策過於僵化,不問情由的拒絕支援社會上的弱勢社群,便是不近人情,甚或只會予人孤寒財主的感覺。最近法院就一宗不符申領傷殘津貼的判決,便正好反映以上的問題,誠值得當局盡速加以檢討。
這宗引起社會關注的個案,主人翁是現年六十歲的躉船工人李誠良。他不幸於零七年底,在長沙灣食品批發市場一家船公司工作時,遭八噸重的鋼轆輾過,導致右腳小腿需切除,並要裝上義肢,行動不便,需妻子照顧他的日常起居飲食。由於他只有小學程度,意外後身體傷殘,再找不到工作。他曾五次向社署申請傷殘津貼,但均一一被拒,遂選擇將其個案訴諸法律,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根據七三年訂定的申領傷殘津貼準則,其中一個條件,是申請人必須由政府醫生證明其屬肢體殘障,即殘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具體而言,是指身體四肢,要失去其二,才可符合規定。失去一肢的李先生,因而被評估為尚有工作能力,故社署一再拒絕其申請。
主審的張舉能法官申明根據法律,需要判李敗訴,但卻認同憑李的年齡及背景,他能再工作的機會已很微,正如李誠良所言,「我係有保安牌,但做保安要捉賊,邊個請我先?」故張官指社署純粹以身體殘障程度,判斷申請人有沒有工作能力,並沒有考慮申請人實際生活狀況,實有欠彈性,有改善的空間。
張官的判辭雖然比較客氣,但亦不諱言案件反映「傷津」制度的不足。社署的做法,等同將「傷津」的審批權,放在醫生身上。只要醫生判定某人並非完全傷殘,社署便可機械式地將「不合資格者」拒諸門外,說得不客氣一點,這就是卸責。
由於社署在此案所作評估,顯然沒有顧及申請人的實際狀況,故我絕對認同張官在此案所作的觀點,同樣認為「傷津」制度確有需要進行改革,以避免同類不近人情的審批情況出現。
其實,批評社署審批「傷津」有問題的,不單是張舉能法官。申訴專員公署去年十月便曾發表調查報告,狠批社署審批傷殘津貼標準混亂,包括批評盲目依從醫生評估、評估欠缺一致性、審批過程不透明、態度被動僵化、漫不經心及沿用三十多年前的評估標準不改等。例如有個案是左手傷殘申請人的評估報告,竟然誤寫為右手傷殘,繼而又被指為完全失明。儘管評估報告錯漏百出,有關職員竟不經查證就批出傷津。
當時社署表示接受申訴專員的批評,並會聯同勞工及福利局、醫管局及衛生署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全面檢討計劃的執行細節,預計檢討可在六至九個月內完成,但十一個月已經過去了,卻仍未有結果。社署最近接受傳媒查詢時,只稱會「盡快」完成檢討工作。我認為社署應該著緊些作出全盤檢討,並且不要再寄望施予「拖字訣」,而是要真的盡快完成才可。
顧名思義,社會福利署是為弱勢社群提供福利,協助有需要人士的部門,一定要以「人」為本,在審批「傷津」個案,以至其他社福援助時,應評估申請人的實際生活狀況,而不應麻木地以「冷冰冰」的標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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