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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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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不良營商 遏止「合法」欺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1-02]     我要評論

蘇俊文 大律師 新論壇理事

 為期三個多月的《打擊不良營商手法》諮詢在十月底結束,政府建議加強罰則,打擊誤導性遺漏、高壓式手法、「餌誘式手法」等等不良營商行為,鞏固香港購物天堂的地位,強化消費者的保障,建議應得到公眾肯定。

 就在諮詢期間,發生了八達通轉售客戶個人資料的事件,事件除了反映私隱條例保障不足外,亦說明了標準消費者合約,往往成為「合法」欺壓消費者的工具,讓簽署合約的消費者,成為大機構的俎上肉。

 無論是電訊、上網、收費電視、美容等,服務提供者均要求消費者簽署一式一樣的服務合約,這些標準合約,由服務供應商單方草擬,存在不少不公平,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作綑綁同意。有些個人資料被轉售、有些被迫續約、有些被單方面修改服務條款、有些被濫收服務費、更有嚴重如雷曼迷債中失去終生積蓄。

「合法」欺壓無處不在

 面對不公平條款的「合法」欺壓,雖然法庭有零星判決,指出這些合約不合情理,但絕大部分的消費者,都不會以卵擊石,與大機構對簿公堂。消費者委員會2008年《公平營商 買賣共贏》的報告,建議仿傚英國及澳洲,立法規管標準消費者合約內的不公平條款。但是,在今次的《打擊不良營商手法》諮詢,卻繼續漠視不公平消費合約無處不在的不良營商行為,成為消費者保障的一大漏洞。

 我們認為,政府必須將不公平標準消費者合約列入不良營商手法的規管範疇,理由在於:第一,標準合約是商業機構在豐富專業法律人士的支援下草擬,條文單方面保障機構的利益,消費者完全沒有議價能力。第二,合約往往以細密字體印刷,條款數目多,並輔以大量深奧的法律文字和連結條文,令消費者難以閱讀及明白。第三,服務供應商要求消費者在短時間內簽署合約,極少向消費者解釋。第四,亦是最重要的,是不合理條款在各個服務供應商中普遍存在,消費者另找供應者,會發現他所面對的是另一套類似的條件,消費者根本欠缺選擇。

外國經驗值得參考

 面對標準消費合約的問題,歐盟、美國、澳洲等,都有針對規管不公平條款的法例,例如:歐盟的《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英國的《消費者合同不公平條款規例》,防止消費者的權益被不公平的合約條款傷害。英國在2001至2004年間,平均每年廢除1500多條不公平條款,對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起了積極的作用。

營商之都不能成為「縱」商之都

 至於香港的法例,多從自律、減少法規的角度考慮,避免增加商界的經營成本,以確保香港營商之都的美譽,但近年層出不窮的「奸商」個案,大機構的營商手法,與市民的期望差距甚遠,營商之都成為「縱」商之都,標準消費合約成為不平等條約,消費者成為俎上肉。我們認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應把握今次《打擊不良營商手法》諮詢的機會,就規管標準消費者合約進行研究,參考不同地區的規管經驗,全面強化香港消費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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