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最近香港媒體有比利時領館、奧地利代表機構是否可以在有關功能界別中投票的爭論。如果他們不是不可以投票,又發生英國、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是否也可以投票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香港回歸前的功能選舉已經發生,但十多年來未得到處理。有人認為,只要他們委派有資格的永久性居民投票就可以;有人認為,香港是自由開放的社會,又有團體票的安排,沒有理由對某些機構作「歧視性」限制。有人還以為香港現行法律沒有限制,要限制就要立法,否則限制就是非法的。
凡此種種,說明香港的國(公)民教育嚴重偏差,香港官民對香港基本法的認識相當不足。香港功能選舉中的團體可以具體分為兩類:一類是非政治性團體,另一類是政治性團體。對非政治性團體,只要歸屬特定的功能界別,就可以在立法會功能選舉中投票,沒有必要作出限制。對政治性團體,又可分為本地的政治性團體和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兩種。香港的各種選舉都不允許本地政黨持有團體票投票,自有其道理。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選舉活動無疑是政治活動,但對被禁止從事該類活動的外國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到底指的是甚麼,香港社會似乎尚無共識。
其實這個問題不難解決:(一)既然外地的政團不得在香港投票,外國的政黨當然也不能投票。(二)外國的政權性組織。基本法第157條規定,「外國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政府批准。」基本法附件三還列有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由於他們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經中央批准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官方和半官方機構也不得登記成為功能界別的選民而在有關選舉中投票。
世界各國沒有允許外國使領館投票的事例,香港對外國駐港領事作出限制是符合法律的,也是符合邏輯的,不限制反倒是不講邏輯,不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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