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袁柏恩)大埔臨時街市熟食檔17名租戶私下協議分配檔位,並成功以底價投得攤位,被律政司指他們「圍標」,終審法院日前裁定租戶無違法。但事件觸發各界對「圍標」行為的法律爭議,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政府的拍賣及競投仍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但私人機構的合約招標可能不受規管,當局必須盡快修例,堵塞漏洞。另外,由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草擬的《公平競爭法》傾向把「圍標」列作違法行為,有學者認為當局應慎重處理,以免過分規管一般商業行為。
私下協議不屬違法
今次「圍標案」上訴庭的判辭曾指出,食環署於投標前並無要求租戶簽署承諾,故租戶於投標前作出私下協議,並不構成不誠實行為及串謀詐騙罪。而現時《防止賄賂條例》第7條有關拍賣的規限,只針對公營機構拍賣活動的賄賂行為,例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而放棄競投,對私營競投活動的「圍標」行為則沒有法例監管。例如私人大廈的管理及維修工程合約招標時,承辦商進行「圍標」,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以今次終審法院的判決看來,承辦商「圍標」亦未必觸犯法例。
有執業律師擔心,日後私營機構工程招標亦無法監管。他認為,當局應修例將「圍標」列作不誠實行為,以及修改《防止賄賂條例》,以及規管公營及私營機構的拍賣活動。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達明表示,招標者可要求所有競投者簽署聲明,表明無與他人合謀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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