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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壓修例啟動 中下線列刑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2-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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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家碧表示,層壓式推銷計劃沒有經濟效益,主要以「拉人頭」收取入會費形式獲利。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羅敬文) 港府提出修例加強規管層壓式推銷,不論參與者有否推銷貨品或服務,只要透過介紹新會員從中得益,即被視為層壓式推銷;企圖拉攏他人參加圖利的人士亦須負上刑責;並建議把罰款增至100萬元及監禁7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起就加強規管諮詢公眾,料明年中提交條例草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年10月出席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時,提出多項加強規管層壓式推銷建議,至昨日公布諮詢文件。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蘇家碧表示,在檢討《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後,發現層壓式推銷手法層出不窮,過去有個案是由參與者推銷貨品及服務,或由公司直接銷售,最終被裁定未有違法。

蘇家碧:主要靠「拉人頭」獲利 

 蘇家碧表示,層壓式推銷計劃沒有經濟效益,計劃甚少或沒有涉及任何正當經濟活動,參與計劃者完全或主要藉招攬新參與者而從中獲取利益,主要是以「拉人頭」收取入會費形式獲利。她續稱,這些計劃最後會因沒有新會員加入而無以為繼,最後令較後參加計劃的人士蒙受損失,認為有需要修例取締層壓式計劃。

 當局建議提出3項主要修訂:參與者主要是透過介紹新會員獲取利益,不論是否涉及銷售貨品或服務,也會被視作層壓式計劃;除沿用現有法例規管涉及計劃的管理層外,還把規管對象擴闊至參與者,同樣須受刑事懲處;當局為增強阻嚇作用,最高罰則由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提升至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

倘免刑責不利打擊層壓式推銷

 蘇家碧又說,當局建議把參與者納入規管,是考慮到層壓式計劃是建基於參與者介紹新會員,若免除有關刑責,將不利打擊有關計劃。她又稱,建議修例只針對「明知加入計劃所得利益是完全或主要來自介紹新參與者」及「曾誘使或企圖誘使他人參與者」。她又稱,澳洲及愛爾蘭亦對參與者作出刑事懲處。

 至於以「拉人頭」方式換取折扣優惠,會否被視作層壓式推銷,以至誤墮法網?蘇家碧未有正面回應,強調須視乎不同個案的情況。她表示,今次的建議規管是針對「金字塔」般的層壓式推銷,並舉例說有人主要是以「誘使他人入會」獲取利益,便屬規管範圍。有關修例建議將會諮詢公眾至明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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