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羅敬文) 層壓式推銷手法層出不窮,警方曾於03年首次引用《禁止層壓式手法推銷條例》,把6名介紹他人入會修讀課程賺取回佣的男女,判監1年至18個月。不過,被告不服上訴獲判無罪,上訴庭指條例指事件不涉及「貨品」交易,未能構成層壓式「推銷」罪名,遂推翻定罪。
涉案的集團於2000年成立,透過介紹他人入會修讀包括美容及地產等課程,每介紹新會員便可得現金回贈,甚至可儲蓄電子積分以購買珠寶,在短短半年內招攬會員2,500人,涉款2,200萬元。該公司6名高層被控以《禁止層壓式手法推銷條例》,經區域法院被裁定入罪,但被告不服上訴。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表示,條例訂明要構成層壓式銷售罪名,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涉及貨品轉讓;及參與者透過推銷出售貨物,獲得超過合理市場價格的回報。該大律師指事件不涉及「貨品」交易,上訴庭接納有關陳辭,推翻原有定罪。翌年再有類似入會修讀課程的層壓式案件,因事件不涉貨品交易而獲判無罪。
曾拘27人 證據不足未起訴
警方資料顯示,自07年至今年9月期間共接獲10宗有關懷疑以層壓式推銷的投訴,其中5宗個案拘捕27人,經調查後因無足夠證據沒提出起訴。在同一期間,警方亦接獲148宗有關傳銷商不良推銷手法的投訴,最後有8宗涉及刑事成份,拘捕11人,其中1人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罪成而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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