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不可一,不可再」,這句政府用以禁毒的宣傳標語,除了可以應用於防止濫藥,亦可用於警醒個人的行為操守。
藝人崔建邦今年負面新聞不絕,既有毆打前女友的案件,亦有因醉酒駕駛以致遭到停牌九個月及罰款六千元的處分。然而,早前就有傳媒在追訪他時,發現他在停牌期間駕駛!要是有關當局介入調查,又證明事件屬實的話,崔不但演藝事業將會再受打擊,且有機會鋃鐺入獄,一嘗鐵窗之味。
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百七十四章《道路交通條例》,第四十四條《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領取執照或駕駛的罪行》,凡被取消駕駛執照資格者,在停牌期間於道路上駕駛汽車,即屬違法,被定罪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違此例者,停牌處罰將被延長;除非法官基於特別理由,否則停牌絕不能少於一年,如屬重犯者,其停牌時間亦會提升至最少三年或以上。
翻查法例,停牌期間駕駛,不僅觸犯前文所提及的一項,違法者原來還有另一項罪名可被一併起訴。
法例第二百七十二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四條《汽車使用人就第三者風險投保的義務》列明,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具備有效和符合相關條例規定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否則便是違法。停牌期間駕駛,屬於「犯罪行為」,即使車輛在停牌前購有保險,亦會因為駕駛人的「違法行為」而失效,故只要在停牌期間駕駛便一定會觸犯此法例!一經被定罪,可被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同時可被停牌一至三年。
演藝界人士,因停牌期間駕駛而被捕入獄者,早在九四年就曾發生過,藝人黃子揚便曾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並罰款二千元。前車可鑑,要是被罰,也只能「心甘命抵」,要怪就只有怪自己不懂「潔身自愛」,珍惜改過機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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