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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剝奪誰的性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2-14]     我要評論

潘國森

關兄:

 你要我談談吳醫生在某報的一番言論,未能及早回覆,請諒。當中有兩個原因,首先吳醫生千餘字的文章有不少歪理謬論,我只能挑當中較為荒誕、以及你可能較有興趣的部分談談。否則寫上幾萬字也說不完。其次,我要先看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才好做文章。

 報告的最後結論是「建議,年齡在十四歲以下的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應予廢除。」這是很典型的歐化語法結構。委員會的成員都是法官、律師、高官、警方、學者之類的專業人士,重英輕中在所難免。其實可以寫成「建議廢除,男童凡未滿十四周歲當無性交能力的推定」。法改會有此一舉,當是因應青少年干犯嚴重性罪行日多,都是未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實際上幹出強姦女性的事,卻不能公正地繩之於法。去年更有十三歲男童在醫院與一名五歲女童性交(這是中性的描述,若按常理,不說是強姦也最少是逼姦),只能控以輕得多的「猥褻侵犯」(此地俗稱「非禮」)。

 吳醫生卻乘機借題發揮,說:「十四歲以下(十歲以上)男童無性交能力這推定明顯違反歷史及科學常識,它之所以在香港能維持至今,只因為仍有很多成年人要用『心智未成熟』這藉口來屈青少年,好能『合理地』剝奪他們的性生活權利。」吳醫生以「香港性教育會副會長」的名義發表這篇文章,不知是否該會的官方立場。若然,則他們想在香港這個社會推動青少年性教育工作,肯定難得廣大家長和教師的認同和支持。

 誰在「剝奪青少年的性生活權利」?若要追究罪名,家長是「罪魁禍首」,學校的老師自是重要的「幫兇」。吳醫生這麼熱衷於為香港的青少年、兒童「維權」,而且是「維護性權」,那麼先得要有一些「受害人」在,然後這項「維權義舉」才有意義。我跟吳醫生只有一面之緣,但有好幾次撰文批評他的觀點。我知道性諮詢是他日常工作之一。說不定曾有一些未成年病人向他投訴曾經被「屈」,「性權」受到成年人剝奪。如果沒有「苦主」,便可能是吳醫生根據個人觀察,以及整理病人病歷之後,才得出「香港有許多青少年被成年人剝奪性生活權利」的推定。

 且不說男童,年齡在十歲至十四歲之間的女童又是否有「性交能力」?先前有年近五十歲的小學老師,帶了十一二歲的女學生去「開房」,東窗事發。按香港「許多成年人」的人生價值觀和現行法律,當然要如吳醫生所論,「屈」涉案女童「心智未成熟」!不管她是否自願跟「尊敬的老師」上床交歡,只要證明真有開房性交之事,這老師難免被社會大眾視為「老淫蟲」、「老色鬼」、「變態佬」了。我以為這事不算「剝奪了女童性生活的權利」,卻是「剝奪了成年男人勾引婦孺的性權」。

 香港有一些西醫,尤其是精神科專業的西醫,每每將「青少年有能力性交」的年齡,跟「青少年適宜性交」的年齡混為一談。吳醫生過度關心香港青少年的「性生活權利」,毛病似乎就在於此。 國森(與讀者談性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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