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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建設中的前海。 香港文匯報記者李望賢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望賢 深圳報道)被視為前海的《基本法》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昨日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據悉,條例草案對前海的治理結構、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法制環境等各個章節都對深港合作有具體規定,包括管理局理事構成中香港人士比例不得低於兩成,設立「監督專員公署」,授權前海管理局與香港有關公共服務機構合作等。
是次提交的條例草案共分9章,突出了深港合作的重要作用,內容涵蓋合作區開發、建設、管理、營運等方面。在治理結構方面,條例提出,設立前海管理局理事會,其中理事會主席從前海管理局副局長、行業代表、有關專家中提名,當中香港理事不少於理事總數的1/5。
同時,借鑒香港「申訴專員」等機構,深圳會創設「監督專員公署」,負責監督前海管理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活動,並接納香港人士擔任監督專員。
借鑒港法治理念 建相應執法機構
前海的法治一直被認為是發展的關鍵因素。是次提交的條例草案提出,前海合作區可以借鑒香港的社會治安和行政執法理念,建立相應的執法機構,並會鼓勵前海合作區引入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亦鼓勵香港仲裁機構為前海合作區內的企業提供商事仲裁服務。條例還提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還可以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前海合作區涉港商事案件的審理。
就非金融類產業項目的申請管理,條例提出前海享有相當於計劃單列市的管理權限,並可以借鑒香港立法經驗,制定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和社會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規則、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區內施行。
放寬港企入市場 註冊登記制接軌
條例草案中對前海未來的發展方向作了描述,以生產性服務業為重點,創新發展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及其他專業服務業。提出應當借鑒香港在社會事務管理、商業運行規則等方面的理念和經驗,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開發、建設和管理。條例對香港投資者關心的降低進入門檻、擴大業務範圍、明確服務區域等問題亦做了規定,如《前海規劃》所規定的銀行、證券、保險等現代服務業創新業務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區進行,適當放寬香港企業在前海合作區從事現代服務業的資格限制,降低市場准入條件。
在投資方面,條例草案提出,前海管理局應當建立與香港接軌的企業註冊登記制度,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在企業設立、經營許可、人才引進、產權登記等方面實行一站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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