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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濁揚清:李怡助紂為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19]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李怡又發謬論,公然為禿鷹公司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做法辯護。禿鷹公司在美國註冊,卻既不在美國向剛果(金)告狀,亦不到剛果(金)要求還債,反而選擇剛果(金)沒有財產的香港打官司,目的就是要求在剛果(金)有投資的中鐵等公司還債。其後果將導致有關的公司放棄在非洲的投資發展,放棄在香港的上市地位,遷冊到外國或其他地方,以免蒙受無妄之災,這也將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李怡的文章以捍衛司法獨立為名,行助紂為虐之實。

 4月13日香港《蘋果日報》發表李怡《一樁可能影響司法獨立的官司》的專論。文中標題雖有「可能」兩字,但文中卻指責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因剛果(金)案的審理而先後發出的三封信是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文中聲稱只有讓剛果民主共和國在香港特區成為被告,該被告所欠原告(美國一家禿鷹公司)的債務轉嫁給中鐵及其下設公司,香港特區才有司法獨立。

特派員公署並無干預本港司法獨立

 這種邏輯是很奇怪的。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先後向法院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函,闡述中央政府在剛果(金)案的外交政策是職責所在,是仿效美英等國的傳統做法。《蘋果日報》及其作者孤陋寡聞才大驚小怪。由於少見多怪,才來一個粵犬吠雪;由於心有餘悸,故學一招吳牛喘月(註)。

 美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法院就確立了在外國主權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問題上須遵循聯邦政府意見的判例法原則。這可以在The Navemar(1938),Republic of Peru Ex parte(1943),Mexico v Hoffman(1945)等判例得到體現。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法院也遵從國務院的意見來決定是否對外國主權國家行使管轄權。例如:New York and Cuba Mail Steamship v Republic of Korea (1955),Chemical Natural Resources v Republic of Venezuela(1966),Amkor Corporation v Bank of Korea(1969),Petrol Shipping Co v Kingdom of Greece(1971),Isbrandtsen Tankers v President of India(1971)等判例,也都如此。

 有學者統計,從1952年5月到1976年底,美國國務院對110件涉及主權豁免的外交請求作出了決定,並得到法院的遵從。對此,香港法院並不是不知道,在美國1978年制定《外國主權豁免法》之前,美國「國務院的信件是涉及國家豁免具體案件可否受理的決定性證明。」(見上訴庭審理剛果(金)案主審法官司徒敬的判詞第86段)。在美國,國務院是處理美國外交事務的主要國家機構。從某種意義上說,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的性質是類似的。美國法院可以依從國務院的意旨行事,香港的地方法院為何不能遵循中國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的文書辦理呢?這無礙於香港特區司法獨立。如果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對一宗案件的函件就破壞司法獨立,美國國務院對110宗案件發了那麼多公文,豈不是美國早就沒有司法獨立,成了行政干預司法極端嚴重的國家了嗎?

英美法院早有依外交政策行事的先例

 不獨美國如此,英國也一樣。從二戰後到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英國法院也不對外國主權國家進行管轄。在Mrajina v The Tass Agence and Another(1949),Kahan v Pakistan Federation(1951),Baccus S.R.L. v Servicia National Del Trigo(1956),Mellenger and Another v New Brunswick Development Corporation(1971)等案中,皆是有關的判例。在Rio Tinto Zinc Corporation and Others v Westing House Electric Corporation(1978)一案中,Lord Wilberforce清楚表明「(英國)上訴庭應當在有關問題上與行政機關同一個腔調說話。」這句名言,香港上訴庭司徒敬在他的判詞第88段中也曾引用。如果李怡文中的說法成立,英國著名法官在知名判例中所表達的意見豈不是都在破壞英國的司法獨立,都是英國司法界的「罪人」嗎?

 話又說回來,為甚麼香港法院知道在國家豁免問題上要遵從外交意見,但在剛果(金)案中又不照辦呢?值得稍作辨析。在1976年美國制定《外國主權豁免法》、1978年英國制定《國家豁免法》之前,由於美英國內法未作明確規定,英美法院只能依外交政策行事,但在美英國內法明確以後,英美法院就直接依其國內法辦理,美國國務院、英國政府也不再向法院發函提出意見了。

 香港特區的情況恰恰處於中國國內法尚未制定之時。目前中國尚無類似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或英國《國家豁免法》之類的立法,當然也就不可能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有人把該附件所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與國家豁免混為一談,是不正確的。該條例只涉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並不涉及外國國家本身。

 儘管眼下中國國內法尚未制定對外國國家是否有權管轄的法律,但在外交政策上是清楚的。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在這個問題上一貫堅持的外交政策,既不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本國的任何法院也不得管轄任何主權國家。在缺乏國內法的情況下,香港特區法院只能服從於香港基本法所確認的中國外交政策。如有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自當別論。

禿鷹公司告狀捨近求遠有險惡用意

 這樣是否對作為原告的禿鷹公司不公平,是否鼓勵被告剛果(金)欠債不還呢?當然不是。剛果(金)原來欠了南斯拉夫一家公司二千多萬的債務,美國一家禿鷹公司2003年趁南國分裂危難之際,以極低的價格收購其債權,然後在香港提出高於原收購價數以百倍的索賠,本身就是「不當得利」。此姑且不論。該禿鷹公司既在美國註冊,為何不在美國向剛果(金)告狀,或到剛果(金)要求還債,豈不是更為方便?!剛果(金)在香港沒有財產,該禿鷹公司就要求在剛果(金)有投資的中鐵諸公司還債,這是甚麼道理?

吳牛喘月 粵犬吠雪

 不論該禿鷹公司有何動機,客觀上是對在非洲有投資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警告和威脅。誰去投資,就可能轉嫁承接非洲國家的債務。其效果是:(一)導致有關的公司放棄在非洲的投資發展,特別是放棄與所在國合資或合作開發的方式;(二)導致有關的公司放棄在香港上市的地位,遷冊外國或其他地方上市,以免蒙受無妄之災。不管怎樣,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李怡的文章以捍衛司法獨立為名,行助紂為虐之實。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闡明本國在國家豁免上的政策,間接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起穩固作用,難道不應當支持嗎?

註:「吳牛喘月」的典故見《世說新語.言語》和唐.李白《丁督護歌》。指江淮水牛怕熱,見到月亮以為是太陽而喘氣,因疑生懼。「粵犬吠雪」的典故見唐.柳宗元《答韋中立論師道書》和宋.楊萬里《荔枝歌》。喻南方犬隻少見雪,見雪而狂吠,少見多怪。作為批駁李怡的成語,似甚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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