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正式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並於5月4日進行首讀及二讀。條例草案涉及多項選舉法例修訂,包括在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引入越級上訴機制,及增加區議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上限等。政府發言人希望,立法會可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令經修訂的選舉安排能在今年11月舉行新一屆區議會選舉,及落實隨後的各場選舉安排。
據介紹,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關乎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的選舉呈請上訴機制,引入類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所訂的越級上訴機制。根據該機制,對原訟法庭就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以至補選所作的選舉呈請裁決不滿的一方,只要取得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就可直接向終院上訴。
選特首開支 上限擬增至1300萬
在選舉開支方面,特區政府建議,明年行政長官選舉的開支上限,在考慮2000至2012年的12.8%的累積通脹率、選委會的擴大和經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投票制度對競選模式所帶來的影響,及根據過往行政長官選舉的經驗所顯示的新增額外選舉開支項目的需要後,將由目前的950萬增至1,300萬。
區會選舉開支限額增至5.38萬
區議會選舉將於今年底舉行,政府考慮到2008至2011年的12%累積通脹率,建議區會選舉開支限額由目前的4.8萬元增至5.38萬元。同時,當局的財政資助額亦會由目前的每票10元或候選人申報選舉開支的50%,修訂為每票12元或選舉開支限額的50%,以較低者為準,但津貼額不得超逾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與明年立法會選舉的財政資助計劃看齊。
政府並接納了立法會議員的意見,更改現行當局提供的免費郵寄宣傳信中,只能載有與候選人參選的有關選舉的物料的規定,容許:
1.地方選區的一張候選人名單和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一張候選人名單;
2.有3個議席的勞工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
3.同一個擁有多個議席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參選的候選人等3個情況下,不同選區或界別的候選人可向同一名選民寄出宣傳信件,讓政黨為其參加同一次選舉的候選人加強宣傳,並可節省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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