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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 偉
就大律師公會兩度發表聲明質疑替補機制「違憲」一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諮詢律政司意見後逐點反駁,強調《基本法》和《人權法》並無要求議席出缺時,一定要由補選產生,而機制亦是按換屆選舉時的結果進行替補,符合《基本法》對立法會要由選舉產生的要求。大律師公會指責替補制剝奪選民「投票權及被選權」,是典型的指鹿為馬,偷換概念。自動替補機制根據選民在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意願,由最大餘額得票的名單作替補,不但沒有剝奪市民選舉權,而且防止了補選機制被部分議員濫用,在大部分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及地區早已行之多年,有何違法之處?大律師公會的聲明顯然有誤導市民之嫌。
立法會審議替補機制條例草案委員會經過一連5日會議後,結束審議工作,並趕及在下月13日立法會休會前恢復二讀草案。然而,反對派仍然千方百計要封殺替補機制立法,先是在草案委員會上集體離場,並宣布退出委員會,及後黃毓民、陳偉業又揚言對草案提出過千項修訂,藉此拉布阻撓立法。事實上,民意對於設立替補機制一直意見不大,原因是去年五名「公社」議員在主流民意及大多數議員反對下,仍可藉辭職發動「公投」,令納稅人被迫為他們的鬧劇埋單,才是真正剝奪了市民的選擇權,事件也令市民了解現行補選機制存在漏洞,對修訂並不抗拒。而反對派也知道民意走向,所以狡猾地將焦點由防止濫用補選轉到市民選舉權的假命題之上,指改變補選制度令市民不能投票就是剝奪市民選舉權。
剝奪選舉論邏輯混亂
反對派這套論述在大律師公會的兩次聲明中得到最清楚的反映。第一次聲明指《基本法》68條訂明「立法會由選舉產生」,若由後備議員填補出缺議席,損害《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市民的權利和自由,亦剝奪市民享有的選舉權及被選權。第二次聲明則指,選民在選舉中只投票予一張名單,而不是某一候選人,所以情況並非如政府所指,選民在投票時已在另一名單中選出後備;而且在替補機制下,選民不能在議席出缺時按當時實際情況決定替補人選,所以不能反映最新民情。《基本法》訂明「立法會由選舉產生」,但替補制只是改變了補選制度,而沒有改變選舉的本質,替補的結果並非憑空而至,而是根據選舉的結果按次遞補,選民已經在選舉上投了票,不過現時將選票的含金量增加,包括了之後可能出現的補選,在性質上同樣是選舉。假如說有議員辭職後,由政府或原議席的政黨自行委任其他人士接任,才是與《基本法》相違。
替補機制在國際行之多年
補選制度是依循選舉制度而出現,採用什麼樣的選舉制度,就會衍生不同的補選機制。在採用比例代表的國家及地區,選舉原意是要確保議會內能夠容納不同階層及少數團體聲音,可以較低的得票率佔據一定議席。然而,這套選舉原意在本港現時的補選上並未得到彰顯,補選將原來的比例代表制變成單議席單票制,對於大黨有利,較小的政黨及團體則難以染指,等如是將比例代表制的原意顛覆了。所以在不少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補選都會採用自動替補機制,當中的形式各有不同,包括:由整體得票餘額最高的替補、同一參選名單的次高得票替補、甚至由同一政黨的次高得票替補等不一而足,雖然形式不同,但都是避免補選與選舉原意相違。
《基本法》並未有對本港補選機制有所規定,也沒有說補選一定要進行選舉,過去的做法只是約定俗成,甚至是習非成是,現在因「五投」而暴露有關機制漏洞,乘機修補完善是合情合理的安排,與剝奪選舉權沾不上邊。大律師公會將此舉說成是「罪大惡極」,那澳洲、芬蘭、波蘭及德國等,都有類似的自動替補機制,按大律師公會說法豈非都是剝奪選舉權,那何以又能行之經年呢?本港不過是借鏡外國做法修改現時的補選制度,市民的民意同樣得到反映,別有用心的議員難以再翻手成雲,不但沒有違背《基本法》,而且符合市民利益,大律師公會仍然要百般詆譭,言辭與反對派議員幾無分別,這樣罔顧國際慣例,罔顧《基本法》規定的聲明,又置自身的專業於何地呢?
罔顧專業 刻意誤導
可能,大律師公會也知道剝奪選舉權論理據薄弱,所以在第二次聲明中集中指替補制未能讓市民參與補選,所以不能反映「最新民情」。而且選民是投票予一張名單,而不是某一候選人,未必能反映選民選擇後備的民意。首先,何謂「最新民意」難以界定,而補選的目的是替補議員而不是反映民情,如果認同這種說法等於落入了與「五區公投」如出一轍的語言迷障。而且,市民在投票時已委託議員做滿一任,有議員因為不同原因而未能完成任期,本來已是很特殊情況,按機制自行替補是最省時省力的做法,也是國際慣例。如果為了什麼反映「最新民意」而再一次補選,廢時失事之餘,也讓別有用心的議員有機可乘。而選民如何在投票中選出有關後備等問題,並非本港獨有,在採用同樣機制的地方也是如此,只要制度定下了,遊戲規則明確了,選民自然會作出選擇,其他國家行之經年沒有問題,大律師公會卻擔心港人無所適從,這不啻是杞人憂天。
大律師公會的兩份聲明基本上都沒有對準問題核心,甚至是連比例代表制與替補制的關係都好像不甚了了,亂說替補制剝奪市民選舉的說法,更令國際社會都為之失笑。如果大律師公會真是因為對《基本法》,對選舉制度一知半解下作出如此指控,這是其專業水準出現問題;如果是因為政治原因而要攻擊替補制,就是政治凌駕專業,甘作部分政治勢力的棋子而以自身專業形象誤導市民。不論是哪一種原因都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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