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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玻璃骨」何嘉賢獲賠72萬。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患有脆骨症(俗稱「玻璃骨」)的浸會大學社工系女生,2006年在連接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的行人天橋上,在保安員協助下使用輪椅升降台時發生意外,導致盆骨骨折住院7個月,意外後她產生恐懼,同年底再次跌倒,事件令她停學近2年,不能自行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她早前到高院興訟,向保安公司追討600萬元,但法庭認為保安公司毋須為第2次意外負責,只須賠償女生近72萬元。
28歲原訴人何嘉賢自出生便患有脆骨症,身形猶如小孩,但她努力生活,曾於2004年在「黃寬洋青少年進修獎勵計劃」中獲獎。
法官麥偉德認為案發的原因在於輪椅升降台的平面沒有完全著地,導致原訴人的輪椅絆倒,由於她使用升降台時跟從職員的指示,她的安全都在職員手裡,所以判處答辯人保安公司在龍翔中心的意外中有疏忽;但麥官不認為原訴人在校園跌倒與答辯人有關,故答辯人不須對第2次意外負責。
麥官在判辭中,以原訴人於第1次意外後產生的痛苦作出賠償、等候審訊期間的金錢損失及特別賠償這三方面作出賠償金額的考慮。
根據醫療報告指,她手術後骨骼和肌肉都脆弱無力,此後更要面對緩慢康復期,遂評定她為最嚴重受傷類別,但因為她本身已有疾病,故判處第1次意外後的痛苦賠償扣減2成,共判原訴人可獲近72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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