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北俊
正就強積金制度進行全面檢討的強積金管理局,近日公開了該局擬訂的一些檢討方向,當中最受大眾矚目的是研究設立恩恤制度,容許供款人在特定情況下,提早取回強積金供款,但就會設定上限。此外,該局會同時考慮容許強積金供款人不用在退休後一筆過提取款項,而是可以分期領取。我認為增加強積金制度的彈性,原則上是無可厚非,但在執行細則上則要小心考慮。
現時強積金條例規定可於五種情況下提早領取供款,包括年滿60歲提早退休並永久終止就業、永久離開香港、死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以及強積金戶口少於5,000元而過去一年無供款,且無意在可見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恩恤制度爭議大
根據積金局主席胡紅玉初步透露,該局負責有關檢討的工作小組正研究讓供款人在「恩恤情況」下提早取款,當中會作多個特別考慮,包括涉及危疾、子女患病、買樓首期欠款、失業、子女到外國升學等,並擬設提款上限為積金總額的兩至三成。一旦實施恩恤制度,該局會引入評估機制以減低濫用。但她亦明言,由於建議可能違背強積金原意,爭議頗大,小組今年九月會向董事會提交報告,年底向公眾諮詢。
縱使計劃的細節仍未出台,市民雖然普遍贊成增加提早取款彈性,但就何種情況應列作恩恤,則意見紛紜。有人認為眼前應急更重要,甚至有人認為其他如創業做生意和投資都應該包括在「恩恤情況」內,反而可剔除患病原因,因為政府的公立醫療體系已可照顧云云;亦有不少人認為提早取回強積金的準則放得太鬆,會影響退休保障,令強積金形同虛設,故應該容許因患上危疾而提早取回強積金,因為若當事人因病逝世,也談不上有退休這回事。由此可見,社會要就此議題達成共識,看來還有頗長的距離。
須嚴密把關免遭濫用
平情而論,設立強積金計劃的目的,本是為供款人的退休生活提供保障,計劃的任何修改亦應以此為原則。我認為,如果隨意讓人提早取回供款,即失去計劃的原意,但一刀切拒絕市民提早取回供款,則會令一些市民在緊急情況下缺乏資金周轉,未免不近人情。故此,當局應按情況分類,以市民是否有充分的申請理由為前提審批申請。如在供款人身患重病並缺乏醫療費用時,出於人道立場,容許市民取回強積金供款作治病之用亦無可厚非。
然而,對於其他情況,當局則應小心處理,不應隨意打開缺口,因為若容許以非緊急理由提早取回供款,有可能會出現眾多漏洞,故必須要嚴密把關,避免遭人濫用。事實上,就現時容許市民在65歲前提早取回強積金的「永久離開香港」理由來說,已發現有市民濫用,在宣誓後離港數天便回港,借此來「套現」。此外,我認為當局亦可考慮為提早領取強積金供款的人設立最低供款年期,限制在供款人須供款滿指定年數後,在強積金戶口有一定存款的情況下,才可取出部分供款,以確保在其強積金戶口內,仍有一定數目的金額應對退休生活。惟一些特殊情況,如重病及缺錢治病者則可例外。
總的來說,當局適時應社會需求增加積金制度的靈活性,是值得歡迎的,但強積金制度關係到全港近250萬名僱員及自僱人士的退休保障,我認為在實施任何修改前,當局均應先清楚訂出準則,再廣泛諮詢公眾,在社會達成共識後才可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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