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實習記者 葉嘉慧)本月12日起,電訊營辦商要求客戶續約或簽訂新約時,須參照業界自訂的《電訊服務合約實務守則》,設立最少7天冷靜期。有議員指出,守則只涵蓋上門推銷,建議電訊管理局把守則擴大至任何銷售形式訂立的合約,並與業界釐清守則的「灰色地帶」。
機制存漏洞 恐業界濫用
立法會議員李華明昨日與電訊管理局會面,反映現行實務守則的漏洞,例如上門向客戶推銷所簽訂的合約,客戶可享有至少7天冷靜期,但不適用於街頭或電話推銷訂立的合約,難以全面保障消費者。他建議把冷靜期擴展至適用於任何場所和任何銷售形式訂立的合約。另外,若營辦商已為客戶安裝線路、啟用服務或奉送贈品等,在現有守則下,冷靜期將自動被撤銷。議員擔心,有業界濫用有關機制,變相把冷靜期縮短至不足7天,對消費者保障不足。
電訊管理局發言人回應指,去年有1,400宗電訊合約糾紛。而當中有關立約過程糾紛的投訴佔23宗,不足2%。但發言人強調,當局會檢討守則實施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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