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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拆遷房業主與開發商簽訂回遷協議的,新區建成後,開發商依例必須協助業主辦理回遷房產權證。資料圖片
近年內地城市更新速度加快,為滿足城市的新規劃,常需要對原有房屋進行拆遷,並對屋主實行補償回遷房屋等措施。然而,港人葉先生於1995年與房產開發公司簽署拆遷補償協議後,時至今日,開發公司仍沒有為葉先生的補償房屋辦理房屋產權證。葉先生奔走多處無果,在律師建議下,只能入稟法庭控告開發公司。
法例規定有義務幫辦證
葉先生於1995年3月,在廣州市房管局見證下,於廣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按約定,葉先生將自有的廣州市越秀區房屋騰空交給開發公司拆遷,於1995年10月入住開發公司安排的廣州市天河區某房屋,並支付57,000元的面積差補價款及500元入住保證金。此後,葉先生卻未能成功辦理補償房屋的房產證。
香港工聯會廣州中心法律顧問、廣東佳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少貞認為,開發公司將廣州市越秀區的房屋給葉先生作為回遷補償,有義務為葉先生辦理房屋產權證。她說,中國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凡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與他項全力的設定均為無效」,開發公司至今沒有協助葉先生辦理該回遷補償房屋的房屋產權證,是不作為行為,亦是違約行為。
開發商違約可依例起訴
葉先生根據律師建議,通過當地派出所取得該回遷補償房屋公安確認的門牌地址,依據《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和開發公司的工商註冊資料,於2011年3月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開發公司同意協助葉先生辦理該回遷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
楊少貞指出,市民在遇到此類案件時,應及早提起訴訟,以避免部分開發商提前歇業,導致訴訟過程中找不到被告的情況發生。葉先生此案雖涉時較長,但所幸並未超過訴訟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限。」
公證處辦理回遷房證明
此類訴訟需要原告準備該回遷房屋確切的地址,即派出所確定的門牌地址,以及開發公司的基本工商資料。若要辦理回遷房屋的產權證明,市民應到當地公證處,並提供身份證(本人原件、受託人複印件)、通行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回遷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香港文匯報記者 肖郎平、實習記者 王悅 東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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