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 剛
上訴庭裁定港珠澳大橋上訴得直,澄清了對環保工作的法律觀點,撥開了環保工作何所依從的迷霧,釋開了別有用心人士藉環保而妨礙香港發展的枷鎖,鼓舞了港人加快建港興業的信心。因此,這一裁決對香港的環保工作者和事業亮起了一絲燭光,雖然還不是掃盡阻礙、清除陰影、前途平坦,但起碼對環保有了較正確的認識,因而初步回到撥亂反正的正確方向。消息傳來,荷鋤觸景的老農不禁輕吟七律一首:
桀犬狂嗥起事端,攻民小丑煽火燃。
婦是愚民猶可訓,妖憑殘斧豈能援。
今日寬懷歌幾遍,明朝欣慰地雙連。
長虹導引登彼岸,繁花茂葉滿陌阡。
上訴庭裁定港珠澳大橋上訴得直,推翻了原判,這是振奮人心的喜訊。但是,香港市民已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損失了65億元、大量建築工人停工、大橋工程進度受阻等等。上訴庭對由公民黨指使朱婆婆興訟的官司作出正確和合乎科學常理的判決:認為環保署已對大橋工程的環保內容做了全面分析,而在工程開始時公民黨「臨門一腳」踢出「基線評估」以求梗阻工程啟動的要求實非硬性規定;同時,裁判並提出應尊重環保署人員的專業判斷,不要用個別法官的認知去否定專業人士的全面了解和合情合理的論據。
法律需顧及保育與發展的平衡
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而環保是環境科學的部分,屬自然科學範疇須服從自然法則。所以,環保工作是否符合自然法則應由熟悉和掌握該自然科學的專業人士審制釐定;正如人類社會中的行為是否違反社會規則,應由熟悉和掌握這些規則(法律)的專家(法官)去審理裁決一樣。現實社會中,法律判決和很多政經活動有著密切關係,經濟學家高斯(Ronald Coase)在《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中談到,法律應顧及預期發生的後果而求取最有經濟效率的答案。所以,法律對環保事件的案例,除了應尊重環保科學論證之外,也應該考慮到社會民生發展的需求,在保育與發展兩者之間全面地、正確地研究其平衡。同時,法官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公正不阿,政治上秉持中立,專業問題上客觀地參考及接納專家論證,這正如死因研究要聽取法醫意見;研究「轉基因」食物是否有害要聽取分子生物學家意見一樣。
公民黨處心積慮狙擊大橋興建
環保並非為某一群人而制定,其工作亦非只為某些人創造一份工。環保的中心任務是為全人類謀長遠的福祉、為地球保持可持續發展、為人類的生存不懈地努力奮鬥。因此,不能在在以保持環境現狀而否定發展,眾所周知港珠澳大橋的價值和對香港的作用,在建造過程和建成之後必然會對環境有所影響,要衡量的就是這些影響有多大,在促進香港可持續發展的天平上傾向何方,可以採用什麼辦法去減少或降低不利的因素,這些才是當務之急,而不是貿然地反對建橋,尤其是在研究可行性時閉口不談,不提積極和有益的意見,而到了開工時才突然發難,這明顯地是有策略的陰謀,其目的是哪怕不能完全制止大橋興建,起碼可以拖延工程使政府(其實是港人)受到巨大損失。
香港重視環保是十分正確的好事,在一個地狹人稠商業高度發展的城市,理應非常重視保持和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和自然環境。不幸的是,別有用心的一群人,正正是利用了人們重視環境問題但環保科學和生命科學仍未普及的特定情況下,拿環保之矛以攻發展之盾,煽風點火,屢起事端,挑動市民反對發展工程從而阻延發展。公民黨是這些事端的主要搞手,「大橋」事件亦如是,但是他們卻矢口否認,不過真相逐步澄明,港人自應明白。
強化生態教育 免發展被阻
放眼祖國,發展建設如火如荼,堅持發展是硬道理的方向,而且不斷深化。舉例來說,2003年胡錦濤主席的「生態文明觀」就是與時俱進的發展演進觀點;他提出「堅持在開發利用自然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繼而在2005年首次用上「生態文明」這概念:「建立並完善生態建設的法律和政策體系,制定全國生態保護規劃,在全社會大力進行生態文明教育。」明確地指出了發展與保育、重視生態尤其是生態文明教育的必要,也針對性地指出法律和政策在完善生態建設上的重要性。
在「大橋」環保官司過程中,雖然反對派扭曲了事實發表了連篇怪論,但香港市民還是清醒的,所以絕大部分的人都看到了公民黨的政治權術和陰謀。不過,加強生態文明教育仍有必要,因為反對派仍不斷地以環保生態為把柄,揮動其殘缺板斧,企圖螳臂擋車,阻礙香港和港人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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