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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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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香港專利制度配合創新科技發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10]     我要評論

蘇錦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為配合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內創新科技樞紐的願景,及確保香港專利制度能與時並進,繼續切合本港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決定全面檢討現行的專利制度,並剛於十月四日發表了諮詢文件,就制度的未來路向,徵詢公眾和持份者的意見。

現行專利制度實施逾十年

 現行的專利制度已實施超過十年,為發明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保護。《專利條例》(第五一四章)賦權香港專利註冊處批予兩類專利,即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這兩類專利的最長有效期分別為二十年及八年。任何人如欲使用受專利保護的發明,須先取得專利擁有人的同意。

 標準專利的批予,以三個「指定專利當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英國專利局及歐洲專利局)批出的專利為基礎。指定專利當局會就發明是否可享專利(即發明是否具新穎性、創造性及可否作工業應用)進行實質審查。由於香港專利註冊處不會再作實質審查,故現行制度也稱為「再註冊」制度。

 短期專利所提供的保護,對商業壽命較短的發明較為合適。申請人可直接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出申請,註冊處不會就發明是否可享專利進行實質審查。

 由於無須收取實質審查費用,本港申請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的費用並不昂貴,手續亦較簡單。

 至於專利代理服務方面,香港現時並沒有設立相關的規管制度,任何人士(只須居於香港或在香港有業務地址)均可擔任專利代理人。

檢討議題涵蓋三方面

 我們於諮詢文件內就以下議題,諮詢公眾意見:

 標準專利

 (一)香港應否設立「原授專利」制度;

 (二)不論對問題(一)的答案如何,應否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如應保留,應否擴大該制度的範圍,認可其他司法管轄區批予的專利;

 短期專利

 (三)應否保留短期專利制度,與標準專利制度相輔而行;

 (四)如應保留短期專利制度,應否及如何制訂措施,以強化該制度;以及

規管專利代理服務

 (五)應否規管在香港提供的專利代理服務;如應規管,應採納什麼形式的制度。

設立「原授專利」制度需考慮事項

 現時最受關注的議題之一,是香港應否設立「原授專利」制度。不少人認為,本港現行的「再註冊」制度,方便快捷,且具成本效益。

 不過,近年亦有部分業界人士和使用者建議檢討這個制度。他們認為現行制度要求標準專利申請者先從「指定專利當局」取得專利,所涉費用高昂及程序繁複,不利資源有限或只欲在香港申請標準專利的人士。他們亦希望有更便捷的渠道取得標準專利,從而鼓勵更多發明研究。不少人倡議設立「原授專利」制度,讓發明人可直接在香港申請標準專利,認為這樣可同時鼓勵更多企業選擇香港作為科研業務的地點,加強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內的創新科技樞紐;此外亦有意見指「原授專利」制度可促進香港的專利代理業務發展,幫助培育本地專利人才,以及為理工科畢業生提供就業機會。如採納外判實質審查的「原授專利」制度,長遠而言,我們或可在時機成熟時,探討是否可以就香港具有優勢的特選技術領域,培養本地的專才和建立技術資料庫,自行進行實質審查。

 政府在考慮應否於香港推行「原授專利」制度時,須顧及以下事項:

 (一)設立「原授專利」制度是否能吸引足夠的專利申請,以支持一個符合成本效益的制度;

 (二)「原授專利」制度會否便利專利使用者,為他們提供更便捷的渠道取得專利;及

 (三)「原授專利」制度是否有助鼓勵本地創新科技投資。

諮詢文件臚列方案

 為協助公眾進行討論,我們於諮詢文件內亦列出了多個不同的方案供考慮,包括:

 方案一:設立「原授專利」制度,把實質審查工作外判予其他專利當局,以取代現行的「再註冊」制度。

 方案二:設立「原授專利」制度,把實質審查工作外判予其他專利當局,同時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以及考慮把指定專利局的名單擴大)。

 方案三:不設立「原授專利」制度,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以及考慮把指定專利局的名單擴大)。

持開放態度聽各方意見

 就以上各個方案及其他諮詢議題,政府抱持開放態度。我們希望聽取各方面包括業界人士的意見。

 我們在審視不同意見和建議時,會謀求找出一個發展方向,能有效配合目前和未來經濟發展的需要。理想的制度應既可鼓勵本地企業投資在創新的研發上,同時又可吸引更多海外發明家和科研公司來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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