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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區理據 ○終院判決
●校本政策屬全新政策,違反《基本法》136(1)條規定「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制定政策。
○追溯歷史,校本政策的雛形早於1991年制定,是一個持續的進化過程,憲法授權政府制定「發展和改進的政策」,裁定《校本條例》並沒有完全摒棄回歸前的教育制度,不屬違憲。
●《基本法》141(3)條「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及其他學校」,原有辦法就是教區有100%絕對權力委任校董會成員,目的是避免會議出現不和局面。
○裁定只是宗教方面受條文保障,假設日後立法改革禁止早禱或宗教課才算違憲,但其他不涉及宗教範疇的政策就不受條文所限。
●《校本條例》破壞教區作為辦學團體的管治核心,宗教信仰及宗教活動的自由受干擾。
○《基本法》從來沒有保障教區有100%絕對權力,而按《校本條例》成立的法團校董會裡面,教區仍佔6成票數,故裁定沒有剝奪教區的憲法權利。
資料來源:終院判詞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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