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業禧 香港大學刑事司法學三年級生
網路軟件洩漏了黎智英的神秘捐獻,天主教香港教區前樞機主教陳日君獲捐2,000萬元。大眾譁然,陳日君受壓,不得不正面回應。巧合碰上《校本條例》官司敗訴,他未能如黎智英般揚長而去。縱然報章、政界、學者有護航聲音,但陳日君的解釋勉強,未能為大眾釋疑。陳日君說黎智英沒說任何附帶條件,他亦從沒有向黎交代錢銀去向。作為機靈的生意人,黎智英似乎慷慨得太不合理。黎智英「知道主教很想做點事」,便奉上源源不絕的支票,二人的「默契」似乎超越陳日君所說般簡單。
陳日君又強調:「黎智英捐款給『我』,而非『教會』。」但陳日君作為教區的大人物,「我」一字並不等於他可自作主張。歸根究柢,陳日君地位、威望、名聲的基礎也是來自教會,「個人名義」在這情況根本不可能存在。扔下一句「教會有人明白」便可擅用未獲整個團體認同的錢?縱然規程上容許,道理也說不通。或許有教徒寧可瓦陋窗破,也不願政治力量滲入教會。
教會規定公開捐獻要獲批准,陳日君倚仗「私人捐贈」就可掌管財權,避開團體和大眾耳目?若然有不法之徒企圖清洗黑錢,那麼「私人捐贈」豈不是最安全、便捷的方法?陳日君否認捐款花在個人享樂;黎智英又不願留名,既然雙方同意善款純粹用於教會、扶貧,黎何不以匿名身份捐2,000萬元給教會或現任樞機主教?陳日君聲稱捐獻跟政治無關,僅用作救助天災人禍,但何以資助內地「地下教會」,對抗法令,公然違反《關於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批准權限問題的通知》。須知內地不乏掛羊頭賣狗肉的所謂「宗教團體」,顛覆國家。陳日君此舉難免招人疑慮。
浸大宗教哲學系的陳士齊指2,000萬元屬於「碎料」,以往皇帝可能捐掉半壁江山,主教有權一人作主,外人批評是「無知」。若然此說成立的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豈不是可省掉過去半年多的功夫,《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無需規管宗教團體?香港效法英國《慈善法》,當中有一大原則:「慈善組織」的定義只包括純粹辦理慈善事務的團體。牽涉政黨或創立目的帶政治色彩的組織皆不得納入這定義。往昔主教的無上權力的確不容挑戰,一切賬目無需公開,但將來卻非必然。再者,金額多少在這風波並非爭辯的重點,惹人不滿的是陳日君一向鋒芒畢露的行徑和處理這批敏感捐款的手法。儘管主教有權代表教區接受捐款,在管理的角度,好應「瓜田不納履」。政教相勾連,水洗也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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