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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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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削私人訟權 消委指如剝門牙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2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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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建韓(右)認為,《競爭條例草案》不應再作讓步,否則會削弱條例真正效用。 香港文匯報記者林裕華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裕華)政府早前就《競爭條例草案》作出多項修訂,消委會昨指出,修訂包括取消獨立私人訴訟,令消費者及中小企面對反競爭行為時難以自保,等於剝掉《競爭法》「門牙」,只保留條例基本的「法力」。消委會又促請政府委任競爭法專家,及代表消費者權益的人員成為競委會成員,強調修訂已回應商界關注,草案不應再作任何讓步,否則會大大削弱條例真正效用。

憂消費者中小企難自保

 消委會競爭條例草案工作小組主席鄭建韓表示,政府在修訂中取消獨立私人訴訟,令競委會成為檢舉反競爭行為的唯一渠道,消費者及中小企面對反競爭行為時難以自保,「競委會資源和經驗都不足,不可能極速調查投訴,極速勝訴,處理不了太多市民及中小企申訴個案。」他希望政府增撥資源予競委會,在商界熟悉《競爭條例》後,政府應重新引入獨立私人訴訟。

 鄭建韓又關注競委會成員由哪些人擔任,他促請政府委任熟悉競爭法的專家,及代表消費者權益的人士為競委會成員,把競委會打造成猶如廉政公署、證監會等獨立公正的機構。

 至於罰款上限,原建議是懲罰違規企業每年全球營業額10%,無限期追溯;修訂為罰款是企業每年本地營業額10%,最多罰款3年。鄭建韓認為罰款仍具阻嚇作用,但對重複違反的企業,阻嚇力不足,應提高對再犯者的罰款額。鄭建韓希望政府每5年檢討條例1次,包括檢討罰款上限、年限等,提高條例效用,保障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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