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白林淼 溫州報道)繼出台金融綜合改革30條司法保障意見後,昨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內地最完整的《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企業融資行為認定等作了詳盡規定,為溫州「金改」提供法律支撐,且有效盤活民間資本。
首七月民貸案與去年幾持平
據統計,2012年1至7月,溫州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2,035件,涉及標的額81.88億元,收案數與2011年全年12,052件幾乎持平,是2010年全年的1.46倍,收案標的額是2011年全年的1.52倍,是2010年全年的2.36倍。為有效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統一案件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利益,溫州市中院特制訂出台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民間借貸利息的審查和認定進行規範。
在民間借貸利息的認定上,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過4倍利率標準的,超出部分沖抵借款本金。當事人對實際執行的利息計算標準有爭議,除出借人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低於借據約定的利息結算標準或有確鑿證據足以否定借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外,法院一般會對借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予以認定。
詳細列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是一大難點。《意見》規定,出借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情形外,法院對出借人的主張一般予以支持。
關於企業融資行為的認定
為保護合法的企業融資行為,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意見》對非金融企業特定情形下的集資行為及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效力予以確認。
另外,關於備案登記材料證據效力的認定。即民間融資主體特別是法人實體在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進行民間融資備案登記的相關證據材料得到法律有效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