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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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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守有為」應先守護一國原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0-19]     我要評論

青鋒

 特首梁振英首次在新一屆立法會講述他的施政理念,用了較多的篇幅談論香港與內地關係,提出發展與內地的合作須「有守有為」,這與他參選時提出「穩中求變」思路應是一脈相承的。其中最令人讚賞的一段闡述是:香港是在「一國兩制」下自治,是根據《基本法》實質規定的高度自治,「不是其他形式和內涵的自治」,「政府會繼續堅持基本法賦予的高度自治」。但近來香港出現的赤裸裸「反國教」、「去中國化」和「港獨」歪風,是對一國的強烈衝擊,特首和政府應堅定捍衛守衛一國的基本原則,不能讓反中亂港者胡作非為。

 《基本法》對香港高度自治的實質規定是甚麼?

 其一,是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在1997年已經回歸祖國的懷抱,因此,特區政府和香港各界社會人等,均須維護這一國家的領土和主權完整之原則。在此原則下,在中、小學生開展國民教育乃天經地義應做之事,將認識自己國家的歷史和發展、變遷和自己身份的歸屬、認同歪曲為「洗腦」、「赤化」而加以反對,是背離《基本法》最實質的規定的表現。

 其二,《基本法》第二條規定:香港的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這就界定了香港一切權力的來源和國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從關係,高度自治不是「自決」,司法獨立不是「法官治港」,更不是「香港獨立」。梁振英的「有守」,就是要守住這「一國」的實質規定。因為守不住「一國」這個原則,香港就會族群分裂,社會就會大亂,一切安定繁榮和發展將無法實現,政府要「有為」也成空談。

 其三,「其他形式和內涵的自治」指甚麼?反對派尤其是公民黨和「人民力量」的議員應該自省:所謂「在正當的政治運動中爭取分裂的合法性」、香港要「高度自決」、「五區公投」、「全民起義」或鼓吹甚麼「獨立政治實體」都屬其他「形式和內涵」,應予否定;有人高揚港英殖民管治龍獅旗、高喊「香港獨立」、「中國人滾回去」是徹底背叛自己國家的亂臣賊子,與「一國兩制」原則下的高度自治完全背離;策劃、組織、支持這些分裂活動就是中國人民的公敵。特區政府的「有守」,就是要守護五星紅旗這面旗幟不被褻瀆,守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否則,一切「有為」都成無為,梁振英必須理直氣壯向香港人講清楚。

 其四,管治香港要「有守有為」除守住「一國」原則別無他守。所謂「法治核心價值」和「民主、自由」,若香港被「港獨」勢力分裂出去,則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將半途而廢,法治也蕩然無存,民主、自由將會泡湯。因此,梁振英的施政理念必須為守護「一國」的原則大聲疾呼才能高屋建瓴、勢如破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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