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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人大「立法監督權」 陳弘毅:一直存在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2-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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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出席新書發布會。 曾慶威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早前撰文,指出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中央政府有權審查和發回香港的立法,又提出要落實好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立法的監督權,引起港人的關注。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在其新書發布會後回應說,《基本法》有關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立法監督的條文一直存在。

 陳弘毅昨日出席了其《法治、人權與民主憲政的理想》新書發布會,書中介紹了法治、人權、民主憲政的重要理念、價值及內容,並分析了中國法治,及內地和香港的人權和憲政,及這些理念應用在內地和香港的情況。

條文於回歸後正式生效

 會後,被問及張曉明文章中提出中央對特區的「立法監督權」時表示,《基本法》有關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立法監督的條文已於1997年7月1日回歸後正式生效:《基本法》的十七條有明文規定,倘人大常委會認為香港立法機構通過的任何法律是違反了《基本法》中有關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條款,或是中央有權管轄權的條款,人大常委會保留權力去否決有關立法,惟人大常委會至今從來沒有運用過這個權力,顯示中央方面非常尊重香港在立法方面的自治權,自己看不到有任何跡象會導致這個政策改變。

 他又提到,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並保留香港原有制度50年不變,而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其中一個前提就是,香港原有的法治制度、對人權自由的保障制度,都是比較適合香港情況,也是香港人認為應該保留的,「我看不到任何人主張香港法制需要作出根本的改變」。

看不到有需要修改基本法

 就應否修改《基本法》去徹底解決「雙非」問題,陳弘毅指出,《基本法》已設立了一套相當妥善的程序去規定如何修改《基本法》,倘香港社會就某個問題凝聚到共識,認為需要通過《基本法》修改去處理,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去修改。「但目前來看,我看不到有任何問題令我們需要即時考慮是否啟動《基本法》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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