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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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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港十項權力不容置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2-22]     我要評論

黃熾華

 近日,郝鐵川教授在《明報》發表了題為《基本法規定了中央政府對港有十項權力》的文章,反對派政客見了一片鼓噪,尤其是以「法律專家」和「御用大律師」自居的公民黨議員,攻擊郝文是「節外生枝,扭曲基本法」。但事實是:中央對港十項權力在《基本法》中白紙黑字彰彰明甚,何來的「扭曲」和「節外生枝」?顯然,公民黨的「大狀」們一是不讀《基本法》,二是自己扭曲《基本法》而賊喊捉賊,三是藉攻擊郝文而反對中央對港的十項權力,反對十八大報告中鄭重表述「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和基本目標:「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他們要把水攪混,妄圖篡政奪權。

 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第2條莊嚴寫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對港十項權力的第一項是修改《基本法》的權力,見《基本法》第159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項,國防和外交權力,見《基本法》第13條和第14條;第三項,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權力,見《基本法》第15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四項,解釋《基本法》權力,見《基本法》第158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項權力見於《基本法》

 第五項,憲制決定權,《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都是憲制規定,修改也必須由人大常委會決定公布並遵循;第六項,法律審查權,《基本法》第160條載有「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第七項,宣布香港緊急狀態權,見《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第八項,國家行為與司法管轄權,見《基本法》第19條第二款;第九項,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見《基本法》附件三列明的11個法律;第十項,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行為,見《基本法》第23條。項項有根有據,何來「扭曲」和「節外生枝」?

 新上任的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重要文章中,論述香港要把握好十八大報告中「一國兩制」三對關係中的第二個關係,即「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關係,指出:「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港澳自治權不是固有的,而是來源於中央授權的」,還包括「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審查和發回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決定部分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其修改的最終決定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法;解釋《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等等」。十項權力排列次序稍為不同,但表述原則與郝鐵川教授一樣;而郝文又是根據本港法律權威和學者陳弘毅、陳文敏、李雪菁、陸文慧合編的《香港法概論》而引述的;至於《香港法概論》中表述中央對香港的十項權力,都是已載於《基本法》中可以查證的。

 公民黨政客對中央任命行政長官、審查和發回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解釋《基本法》各條的權力暴跳如雷歇斯底里地反對和否定,實是因為這些權力條款封殺了以公民黨為首的反對派在香港篡政奪權、變香港為外國反華橋頭堡的後路。

公民黨對中央十項權力怕得要死

 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不僅僅是「程序式」任命,而是實質性任命。這表現在:一、由國務院總理頒予任命狀;二、向行政長官發出嘉勉和施政的要求和方向;三、行政長官要定期向中央政府首腦述職匯報並聽取指示;四、中央決定行政長官的請辭、補選和去留。這已是香港回歸15年的鐵定權力事實。

 至於修改《基本法》,第159條的擁有權和修改程序寫得清清楚楚;解釋《基本法》在回歸15年來已進行4次,都無損本港的司法獨立;反之,公民黨的「五區公投」一開始就被中央當頭棒喝為違憲無效;唆擺和操控的「司法覆核」官司,若法院不按人大釋法判決,就危害了香港社會的安定和繁榮,「莊豐源案」和港珠澳大橋的案例就是證明。

 公民黨政客對中央擁有十項權力怕得要死、恨得要命,故採取掩耳盜鈴式的閹割和否定,並對《基本法》故作瞎子摸象胡亂解釋,從而表現其狡猾多詐、虛偽不實的本性,必須揭露和批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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