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反對派彈劾特首議案羅列的三條指控,既與事實不符,也有違法理。梁宅僭建問題根本不涉「嚴重違法」,與「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風馬牛不相及。終審法院對何俊仁的選舉呈請案已經明確判定,梁振英指出唐英年的僭建問題,「並不等於聲明自己沒有僭建」,終院的判辭表明梁振英的行為在普通法中並不認為是違法。梁振英在回覆公眾查詢和立法會答問大會上的回應都是據實回答,沒有任何故意隱瞞的地方。反對派故意將僭建定性為「嚴重違法」,並試圖將梁振英的所謂誠信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以滿足啟動彈劾條件,違反事實法理,立法會否決彈劾議案理所當然。社會各界都期望特區政府能集中精力處理民生問題,反對派如果繼續糾纏僭建事件,只會引起市民更大的反彈。
梁宅僭建問題根本不涉「嚴重違法」
反對派昨日啟動彈劾特首議案,並羅列出三條指控,包括:一、到立法會回應僭建問題時,有嚴重失實聲明,嚴重違反《基本法》要求特首向立法會負責的憲制責任;二、回應公眾就僭建問題查詢時有所隱瞞,嚴重違反《基本法》要求特首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規定;三、特首選舉過程中就其僭建作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觸犯普通法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這三項指控均不能成立。
《基本法》第七十三(9)條訂明,啟動彈劾機制,首先要有立法會四分一的議員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才可啟動有關程序。然而,梁宅的僭建問題,本身只是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有關規定,而且僭建問題在香港相當普遍,不論是舊區唐樓或是獨立大宅,都處處可見各種僭建物存在。梁振英在事件中雖然涉及僭建問題,但卻難以定性為「嚴重違法」,而且他事後已立即清拆僭建物以及多番向社會鄭重道歉,顯示出負責任的態度,與「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更是風馬牛不相及。因此,反對派以僭建作為彈劾的主要依據,本身已經缺乏說服力,根本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終院判辭指梁振英不涉違法
反對派亦知道僭建問題不能視作「嚴重違法」,於是在彈劾議案中,將主要精力放在檢視梁振英對僭建問題的所謂「隱瞞」之上,藉此推論出梁振英違反《基本法》對特首要求的「罪狀」。反對派此舉是試圖將梁振英的所謂誠信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進而滿足彈劾的條件。然而,反對派提出的指控都難以成立。早前終審法院在何俊仁對梁振英提出的選舉呈請案決定中已經明確判定,梁振英指出唐英年的僭建問題,「並不等於聲明自己沒有僭建」,終院的判辭表明梁振英的行為在普通法中並不認為是違法。反對派在指控中指梁振英在特首選舉過程中就其僭建作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觸犯普通法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完全是不成立的。而且,反對派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後,仍然執意指梁振英觸犯普通法罪行,既是漠視終院判決,更有玩弄司法,損害法律尊嚴之嫌,反對派中不乏資深大律師,竟然作出如此指控,足顯其專業失德,令人失望。
反對派在指控中又指,梁振英在回應立法會議員及公眾有關僭建問題上,有所隱瞞,甚至有嚴重失實聲明。但事實是,梁振英在回覆公眾查詢和立法會答問大會上的回應都是據實回答,與較早前發表的聲明內容沒有出入,也沒有任何故意隱瞞的地方,反對派的指控令人不明所以。至於他在答問大會上說「記憶中並未說過自己沒有僭建」,會後他也專門澄清所指的是在選舉辯論期間,亦不能構成對立法會說謊。反對派至今都未能提出證據指出梁振英在回應公眾及立法會提問時,有哪些地方與事實不符,有哪些地方是說謊,有哪些地方是失實聲明。既然如此,反對派又豈能指責梁振英有所隱瞞呢?
彈劾上綱上線大搞政治化
彈劾特首茲事體大,是一件相當嚴肅認真的事,反對派在啟動彈劾之前,理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特首確實「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才能啟動機制。然而,反對派現時提出的三條指控,不但與事實相違,與終審法院的判決相違,更是上綱上線,將普通的僭建問題上升至所謂誠信問題及法律問題,以達到啟動彈劾的要求。正如昨日多名議員形容,有關指控是空泛、無力,批評反對派不過是出於政治需要。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彈劾要求非常確鑿的證據,證明特首有很嚴重的罪行,很多人認為僭建問題不足以滿足彈劾要求。民建聯議員葉國謙質疑,反對派不斷以嚴重違法、瀆職來佐證彈劾梁振英的理由,但卻無法具體講出嚴重違法的具體內容。反對派提出的三條指控均不成立,立法會否決議案是理所當然。
事實上,反對派針對梁振英策動的倒梁「三部曲」,包括提出不信任議案、引用《特權法》調查以及彈劾議案,已經連番在立法會上被否決,這不但說明反對派策動的倒梁行動沒有理據,有濫用立法會權力之嫌,更反映主流民意都不希望本港社會繼續陷入政治漩渦之中,期望特首能夠集中精力解決市民關注的經濟民生問題。立法會否決倒梁「三部曲」,正正體現出主流民意向背。隨著彈劾議案被否決,倒梁「三部曲」也該告一段落,社會各界都期望特區政府將精力集中到施政之上,反對派如果繼續糾纏僭建事件,只會引起市民愈來愈大的反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