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日前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條款從來不適用於香港,唯一讓香港普選行政長官的法律基礎是基本法。她又指出,選舉權與提名權是兩回事,公約並無要求提名權或被選舉權是要普及而平等的。譚惠珠的說法反駁了反對派言必稱《公約》,但絕口不提基本法的謬論。然而,「癱瘓中環」發起人戴耀廷卻批評,譚惠珠如此理解基本法中的普選定義是違反常識,不能將選舉權理解為只有投票權云云。
戴耀廷對於基本法與選舉權的所謂「常識」令人摸不著頭腦。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特首與立法會最終要達至全面普選。在政治學上,普選的「普及而平等」定義只涉及選舉權,是指選民資格會否受到納稅額和性別的無理限制,不包括被選舉權,也沒有特別規定選舉的形式與方法。《公約》也不要求各國實行某一特定選舉模式,可按各自歷史等情況而決定。而香港的實際情況是「一國」之下的特別行政區,特首須對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負責。另一個實際情況是《公約》自1976年在香港生效以來,英國政府曾作出保留,不實施第二十五條b款的權利,因為這可能涉及在香港成立一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或立法機關的問題。在回歸後保留依然有效。說明本港普選的根據是基本法,而非《公約》,這才是「常識」。
戴耀廷硬要將選舉權與提名權被選舉權混為一談,但大多數政治學者普遍認為被選舉權只是一種資格而非一種權利,各國可因應不同的國情加上各種門檻,一般而言對參選人的資格往往比選民有更嚴格的限制。如美國公民年滿18歲,符合居住條件1個月至2年者就有選舉權,但眾議員候選人的資格是年滿25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7年,當選時是參選州的居民;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是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9年,當選時是參選州的居民;美國總統候選人更是要出生在美國,年滿35歲並居住美國14年以上的公民。同時,不少國家都規定,選舉官員、現役軍人、司法官員等不得在其執行職務的區域內競選;參選人更要繳付高昂的保證金,即是窮人基本沒有資格參選,這些都可稱為對提名權與被選舉權的限制,照反對派的理解都不符合《公約》的定義,美國就是名副其實的假普選。
現在戴耀廷及反對派人士不但不理中央的底線,不理基本法的規定,更要將連西方都不栽種的花,不實行的制度,通通轉植到香港,否則就指責是不民主,這樣的「常識」確實令人嘖嘖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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