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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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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真普聯」提出「七點商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16]     我要評論

鍾樹根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真普聯」所謂的「七點共識」中,多項違反《基本法》的建議,實質上是為普選製造更多障礙。筆者建議,若反對派希望2017年普選能夠如期落實,便應務實地返回《基本法》的基礎上作出推動,否則一切將有如空中樓閣。筆者也呼籲有心參選的反對派人士摒棄抗中路線,返回愛國愛港的道路上。全世界沒有一個參選國家或地區領袖的候選人會公開表示自己將出賣本國利益;反對派若妄圖以違反《基本法》及「佔領中環」去推動普選,無異於緣木求魚,不可得也。

 繼有反對派人士提出「武嚇」策略,威脅要以「佔領中環」來爭取普選後;由27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組成的真普選聯盟,日前再發動「文攻」策略配合,提出所謂的2017年特首普選「七點共識」。但觀乎這七點共識,幾乎無一項是務實或合法的建議,甚至可說是乖離現實。筆者希望藉著這篇文章,與「真普聯」人士及鄭宇碩教授進行一次「七點商榷」。

 「真普聯」提出的第一點共識,是2017年特首普選必須保障選民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提名權。根據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b款中有關保障選舉與被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條文,在港英時代開始已經保留不執行,所以本港日後實施普選並不一定要包括普及的被選舉權。至於提名權,觀乎英、美等實行兩院制的民主國家,選舉提名權也是存在限制,反映提名權設有限制也不等於不民主。

提名權設限不等於不民主

 「真普聯」第二點共識是不能接受任何「預選」和「篩選」,但按《基本法》第45條規定,日後特首候選人必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事實上,若不把有意參選者「按民主程序提名」去選出候選人,則難以挑選出有質素的特首候選人進行有意義的競逐。這不是「預選」或「篩選」的問題,而是要按基本法規定辦事。至於特首候選人是否應該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這點筆者早前已經撰文肯定,在此不贅。

 第三點亦是最受爭議的一點,就是由選民一人一票選出提名委員會。由一人一票選出,表面上看似民主,但卻並不符合「有廣泛代表性」的規定,而且亦不符合2007年12月人大決定中有關「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條文。現行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組成分為四大界別︰(1)工商金融、(2)專業、(3)勞工、社會服務和宗教界及(4)政界,基本上能做到均衡參與。若日後變成由一人一票選出,則難以顧及均衡原則。

 就提名模式方面,「真普聯」提出只須獲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即可參選;另外,若擁有一定比例的選民聯署,則可以自動成為特首候選人。就此而言,日後提名委員會究竟是維持現行八分之一委員作提名下限的指標,還是要由整個提名委員會作整體提名?如果按「真普聯」的建議,由一定比例選民聯署可直接提名,所謂的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只是「整色整水」之作而已。可見「由一定比例選民作聯署提名」的方案,實際上是要架空提名委員會的功能,方案嚴重違反了《基本法》第45條規定,難獲接納。

 「真普聯」建議日後行政長官普選採用兩輪投票制,但我們必須考慮到日後特首實行全民普選時的選民人數隨時高達300萬以上,所衍生的技術問題。若要實行第二輪投票,理論上必須要多一個投票日、多點算一次全部選票、多僱用一次工作人員、多租用一次投票站,當中所涉及的支出極其龐大,各界必須詳作計議。

反對派應摒棄抗中路線

 最後,就是否容許特首有政黨背景,筆者認為,必須顧及民意和客觀上能否配合。現時不少市民仍未接受有政黨背景的特首,擔心會出現偏私的問題;而香港亦未有《政黨法》,日後在如何界定和規管政黨運作方面,可能遇到困難。

 「真普聯」所謂的「七點共識」中,多項違反《基本法》的建議,實質上是為普選製造更多障礙。喬曉陽主任委員已多次表明,2017年普選特首的法理基礎必須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筆者建議,若反對派希望2017年普選能夠如期落實,便應務實地返回基本法的基礎上去作出推動,否則一切將有如空中樓閣。

 另一方面,張曉明主任早前會見本港一個政團時,堅持行政長官不能與中央對抗,但認為並非所有反對派皆與中央對抗,其言論反映出中央沒有全面排拒反對派人士成為特首候選人。就此,筆者呼籲有心參選的反對派人士摒棄抗中路線,返回愛國愛港的道路上。全世界沒有一個參選國家或地區領袖的候選人會公開表示自己將出賣本國利益;反對派若妄圖以違反《基本法》及「佔領中環」去推動普選,無異於緣木求魚,不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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