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基亮 法學博士生
終審法院以大比數(四比一)裁定《婚姻條例》中的「女人」包括由男變成女的變性人,確立了變性人W的婚姻權利。對上訴人而言,法庭的判決保障了W在《基本法》第3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2)的權利,W不會因「同性婚姻」而遭婚姻註冊處拒諸門外。更重要的是,這宗案件促請立法機關重新檢視相關的法例,推進法律改革。
根據判決,香港立法會制定《婚姻訴訟條例》時,採納由1970年英國一宗離婚案件Corbett v Corbett建立的法規為立法原意,故此「繁殖性交是普通法下婚姻之基要成分,只有生理因素才是評定性別的適當準則。」終審法院在判決前,考慮與評定有關其性別身份的所有情況,包括生理、心理及社會元素和有否進行「變性手術」,法庭引入更切合現今香港社會價值的原則。法庭接納上訴人W的論點,認為:若然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或傳宗接代,則與受憲法保護的結婚權利相抵觸,實際上是完全禁止W結婚。從此案可見,自回歸以來法庭都致力保護非主流性取向團體的權利。Leung TC William Roy訴律政司司長案則是另一重要人權案例,法庭保障同性戀者不受法律歧視,判定《刑事罪行條例》118C條對同性合法肛交的限制違憲。
在W案可見,法庭採用一個開放的詮釋方法,擴闊《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及《婚姻條例》第40條中「女」及「女方」等字詞的涵義,把變性人W包含在內。法庭在推動法律改革、保障少數團體的同時,卻沒有僭越立法的角色。法官「建議將有關命令自判案書頒發日期起計暫緩執行12個月,以便有關當局就可能立法作出考慮。」此舉劃清司法跟立法的界線,確認了立法會的角色。每當牽涉重大社會政策、立法問題,香港法庭克制盡職、履行本份。如在古思堯訴行政長官案,終審庭考慮到《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的截聽調查牽涉香港社區安全,暫緩相關條例不合憲及無效的決定,好讓立法會跟進。
變性人W案激化立法和改革的需要。相關法律將來的發展仍懸而未決,例如:沒有徹底接受變性手術的申請人可否依從W案例?香港應否跟從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由專家小組按個別案件的情況審核性別承認的申請?這些問題都不能在此案或法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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