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家彪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
過去20多年裡,工聯會均有透過不同形式去爭取將集體談判權立法,視之與爭取最低工資、爭取標準工時一樣重要。
然而,至今仍然沒有特定的法律條文去實行集體談判權,令集體談判權有名無實。政府不願意立法的原因,是香港98%的企業屬於中小企,95%的企業僱用人數少於20名,若實行集體談判制,擔心對中小企在營運構成壓力。這種講法對商界傾向太過明顯,全面否決了集體談判的正面意義。
集體談判制度有利勞資協商
其實,美國的勞工運動在19世紀後期興起之後,經過幾十年激烈的鬥爭,去到20世紀30年代羅斯福政府期間,通過立法爭取到廣泛的集體談判權。此後,超過98%的勞資糾紛都在談判桌上解決,勞資關係大幅改善,罷工行動、激進的示威等情況絕少發生。
在本港而言,事實也有勞資雙方集體談判、集體協約的先例。上世紀40年代的印刷業,及其後的本港建造業都曾搞過集體談判、集體協商。勞資雙方有商有量,勞方關心的事項得到處理,僱主又預早規劃未來的成本開支,對雙方來講都有所保障。資方可以同代表的工會,商討出結果,而且有法律效力,大家都要遵守。所以有理想的集體談判機制,就不會出現大家劍拔弩張、罷工對峙的結果。相反,沒有集體談判制度,資方就需要逐個員工處理、逐個工會去處理,費時失事。
自從發達國家確立集體談判制度後,大規模的罷工均已少見,而且法例規定資料互相交換,工會和員工會更清楚公司的營運狀況,能更理性地追求僱員的權益,關心公司的發展。在集體談判的過程中,勞資雙方都有共同的基礎期望,就是希望公司繼續營運良好、賺到錢,這樣員工才會繼續有工做、能增加收入。
政府說香港的勞資關係,比其他地方好,「香港的僱主和僱員進行自願和直接的談判。」但現時本港勞資收入差距日益拉大,隨著經濟轉型和僱傭關係的變化,勞資爭議在沒有協商的客觀形勢之下,只會越演越烈,社會只會越來越多矛盾,造成更多的撕裂和衝突,特區政府和社會都難以承受。
6月5日,我在立法會提出修正案,提及要「訂定中央、行業及企業三個層面的集體談判權制度」,希望集體談判權可以在勞資對等、易於實行的框架下進行。
要求訂定三層集體談判權
工聯會要求訂定的三層集體談判權是必要的。在企業層面,每間公司都有自身的特性,僱主和僱員最了解公司的狀況,互相協商,才能達致對員工和公司都有利的結果。公司賺得好時,員工當然能分享成果;另一方面,僱主經營出現問題,員工通常也是願意同舟共濟的,因為大家同坐一條船。僱主要解決經營問題,方法不只裁員一種,還有很多。如果有集體談判,僱主、僱員可以坐下來,商討出解決的方法,對公司形象和員工的飯碗都有好處。
香港企業的特色,是以中小企業為主。所以在企業層面外,我們還需要行業層面的集體談判權。集合行業工會的力量,爭取與僱主訂立合乎大家利益的「集體協議」。例如建造業工人,既多且分散,而且僱傭關係也不穩定。若果只設立企業層面的集體談判權,根本不能應用在建造業。
至於中央的集體談判,其實現時的勞工顧問委員會已是參考,因為勞顧會就是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就勞工政策的議題作討論及尋求共識。
集體談判不是新鮮事,只是現時沒有一個合法又可行的框架,令一些無良僱主拒絕認同工會,不願與員工談判,造成激烈行動的局面。工聯會期望政府盡快就集體談判權立法,令勞資雙方有合法、合適的溝通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