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樹仁大學商業、經濟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李樹甘、吳祖堯
在勞工法例的基礎上,香港不少公司都會制定適合自己運作的「內部勞工政策」。在制定「內部勞工政策」的時候,公司需要考慮自己的業務性質、規模、成本等因素,故不同公司會採用不同的政策。即使政策的名稱相同,例如A公司與B公司同樣採用「彈性上班時間」,但在實行的層面上,仍可存在很大的分別,有些公司可讓員工在所有時段彈性上班,而另一些則可能規定只可於非繁忙時段彈性上班,這是因為每問公司都有其獨特性。
除了上述的考慮之外,公司在實行政策時還要面對不確定性。不同的措施都有利有弊,並非選定了一個政策就可一勞永逸,公司需要不斷觀察員工的情況及檢討政策的有效性,必要時要作出調整,甚至更改整套政策,而此過程需要一段時間。例如某公司讓員工「在家工作」,好處是員工可免受上下班塞車之苦、節省交通費用、更體貼需要在家照顧家人的員工;壞處是員工之間面對面的溝通減少,可能會增加傳達錯誤信息的風險,此外,在家工作比在公司工作更多引誘,會使員工分心或懶散。
若過了若干時期,該公司發現並在家工作實行情況不理想,便會取消,儘管在業務性質的角度出發,這措施是可行的。可是,局外人可能覺得明明這公司可以實施在家工作,但後來又取消,質疑公司改善員工工作安排的誠意,這只看到表面情況。
由此可見,因每間公司有其獨特性,實施「內部勞工政策」時需要和員工協商,以及不斷調整以找出一個平衡點。試想若我們硬性規定所有公司必須實施標準工時,公司失去調整政策的靈活性,未能將效率發揮到最大。現時不少行業正受到勞工短缺影響,若再加上標準工時限制勞力供應,行業將會受到重大傷害。當然,普遍員工工作時間長是無可厚非的,我們亦需站於員工角度出發,畢竟人的體力是有限的,人生除了工作以外,還有很多美好的東西等待著我們,例如家庭、愛情、友情等,總不能要求一個人不停工作。
工作安排宜由資方提出
就此,公司需要與員工協商一些家庭友善政策,自行找出一個勞資雙方均滿意的工作安排。建議不應是由勞方主動提出,反而應該是資方,因為員工未必有勇氣與老闆直接對話,或自覺議價能力不足而不願先提出建議。當員工累積一定的不滿時,可能會轉工或找外力介入解決問題。
在勞工短缺下,資方可能處於劣勢,因此,資方不但要主動與勞方協商,更要在問題未出現之前將它化解。否則勞方不滿情緒一旦爆發,即使最終資方讓步,勞資關係亦會受損,自此勞方可能傾向依賴外力或第三方介入,令勞資關係僵化。
在公司內部協商的過程中,相信員工也不會有過分的要求,不竟勞資同坐一船,只要多交換信息,互相了解對方的難處,無不可解決的問題,更不需依賴剛性的「外部勞工政策」,如標準工時。加強溝通亦可增進感情,將來即使遇上逆境,定可一同迎難而上,發揮出獅子山下的精神。 ■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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