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產生行政長官的四道門,在香港基本法中一直存在。香港社會所關注的「尾門」是指中央任命門。中央任命門只是四道門的其中一道門,社會不應當只是關注尾門,還應當對其它三道門予以必要的關注。只有對各門的職能有所了解,對各門的守門員有所認識,才有助於推進行政長官實現普選的進程。
最近,守尾門問題在香港媒體引起熱議。早在7月22日,筆者已在本報發表《特首普選五階段要解決的問題》,提出行政長官普選有五個階段,其先後次序是:組成提名機構、參選人報名、提名機構提名候選人、普選產生特首人選、中央政府任命。五個階段相當於五道門,但如提名機構的「組成門」不計算在內,行政長官的產生有四道門,這四道門分別是:參選報名門、機構提名門、普及選舉門和中央任命門。
這四道門,在香港基本法中一直存在。香港社會所關注的尾門實際上是指中央任命門。但中央任命門只是四道門的其中一道門,社會不應當只是關注尾門,還應當對其它三道門予以必要的關注。只有對各門的職能有所了解,對各門的守門員有所認識,才有助於推進行政長官實現普選的進程。
參選有必要設資格審查
各門的情況現分述如下:第一道門是參選報名門,其職能是審查報名人的參選資格。該門的守門人應當是特區負責選舉管理的機構。香港基本法第44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的身份,現行的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也落實了第44條有關行政長官身份的規定,包括年齡、居住年限、在外國沒有居留權、國籍、永久性居民等身份要求。守門人可以要求報名人提供有關資格的證明,例如年齡、居住年限、國籍、永久性居民身份等,加以審查。
上述本地條例的要求儘管是正確的,但還是不夠完整的。在行政長官普選前,有必要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完整化的工作。譬如,香港基本法第43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第47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的操守,第104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的宣誓效忠,上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行政長官的資格,但目前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尚未落實。特區政府應當考慮落實。明確只有願意向中央政府負責的、願意廉潔奉公、盡忠職守、願意擁護香港基本法、願意效忠香港特區的人才能報名參選。
報名人是否符合上述資格,守門人可能需要根據公開或不公開的資料進行審查,如曾以貪污定罪,就難以滿足廉潔奉公的要求。如曾侮辱國旗、區旗、焚燒香港基本法,就難以滿足擁護香港基本法的要求。如一向對「一國兩制」不滿,老是唱衰香港,就難以滿足效忠香港特區的要求。如總是抗拒中央對香港依法行使職權,就難以滿足向中央負責的要求。這種資格審查是有必要的,可以避免不適當的人士報名參選。
為了使報名的人數有一定的限額,還可以考慮設立報名人推薦制度。例如考慮由若干名(含不同的上、下限)立法會議員、區議員的推薦,對推薦人的數額,不但要設下限,而且要設上限,避免壟斷的情況發生。由於香港基本法對此未作規定,可以考慮展開公眾諮詢。
提名委員會不能違背基本法立法原意
第二道門是機構提名門,其職能是通過一定的民主機制使參選人成為候選人。在香港實現普選之後,提名門由提名委員會把守,根據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該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至於如何參照,也是可以諮詢的環節。
在普選以前和以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要求是完全不同的,至少有四方面的差異:一是依據不同,普選前提名規定見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普選後提名規定見於香港基本法第45條。二是名稱不同,普選前提名由選舉委員會負責;普選後提名由提名委員會負責。三是性質不同,普選前提名是選舉委員兼任提名委員,以個人身份提名;普選後提名是由專門的提名委員會作為機構提名。四是要求不同,普選前提名是由相當於全體選舉委員人數的八分之一的個人的提名;普選後提名的要求是提名委員會作為提名機構按民主程序提名。到底提名委員會這一提名機構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這是政改諮詢可以討論的問題,但不能違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目標是讓大約十來個參選人,經過篩選,下調成為2-4名候選人。
全港選民守好普及選舉門
第三道門是普及選舉門,守門人是全港選民,其職能是從2-4名候選人中,選舉出1名行政長官人選。這名人選到底是採用一輪投票的相對多數制產生,還是採用可能需要兩輪投票才能實現的絕對多數制產生,香港基本法未作明文規定,這也是政改諮詢可以討論的問題。不論是採用何種當選制度,目標都是讓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舉出1名行政長官人選。
不能只靠中央政府守尾門
第四道門是中央任命門,守門人是中央政府,其職能是對經普選產生的1名行政長官人選做出任命。經任命,行政長官才能就任。為了避免中央政府不任命的情況發生,最前面的二道門應當協同工作,確保最終產生的若干名候選人,不論普選的結果如何,都是中央政府可以接受的人選。如果最前面的二道門完全不起作用,只靠中央政府守尾門,這種制度設計不能說是成功的。筆者在8月13日的報章上已有評論,在此不重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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