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 彥
反對派組織近期標榜「公民提名」作為特首普選的提名方案,但「公民提名」偏離法律規定,對社會正確討論普選推動政改,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干擾。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書面回覆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有關出席「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的邀請時,點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要害,警醒討論政改勿走彎路。張曉明覆信闡明中央有關特首普選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反對派應以務實理性的態度重回法治軌道討論特首普選方案,切勿誤判中央和特區政府會在法治原則上退讓。
張曉明在信中明確指出:「討論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辦法問題,正途是沿著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的軌道往前走,而不是脫離法律規定的軌道走彎路」,「『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是「不攻自破之說」,故他不會應約出席有關研討會。張曉明精闢點出了「公民提名」的要害就是不符合基本法。「公民提名」並非沿著有關法律規定的軌道走,梁家傑提到的研討會就「公民提名」展開的討論,以至其他與「公民提名」相關的建議,都是脫離法律規定的討論,這只會令社會討論特首普選走彎路。
「公民提名」非法治選項
在普選特首方案上,反對派近期屢屢提出「公民提名」,在不同場合中推銷,企圖引起社會討論。然而,這些方案和討論都偏離了普選法治底線,對社會正確討論普選推動政改,產生了不容忽視的法治干擾。張曉明在信中說明:「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前提和基礎。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他並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已指明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事實上,基本法並沒有「公民提名」的環節,「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特首提名辦法應符合「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原則,這是唯一選項,並無其他選項。「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討論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方案,不會得到有意義的討論結果,公民黨指希望透過研討會、透過正反意見展開討論,是誤導公眾以為「公民提名」是可以選擇的選項,張曉明的覆信有力地指出當中的不合法性,為社會正確討論政改指明方向。
依法落實普選 中央堅定不移
特首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和人大常委會決定。張曉明信中又提到:「從事法律職業者,更應深諳法治要義,不可逾矩。」這是對邀請人梁家傑作為資深大律師缺乏法治意識的當頭棒喝。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本月初會見香港紀律部隊交流團時指出,關於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中央會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積極、穩妥推進香港民主發展,最終達至普選目標,「香港無論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還是進行政改、推進民主,都要講法治」。張德江同時充分肯定紀律部隊在維護香港法治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家副主席李源潮日前亦表示,中央支持香港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推進政制改革,有關討論應在法治軌道上理性進行。這些講話表明,堅決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軌道上推進普選,堅決依法處置「佔領中環」等一切違法活動,中央的原則立場是一貫和明確的。
維護香港法治核心價值,任何人都不要有任何幻想,如果心存僥倖,企圖繞過法治框架提出不合法的普選方案,只會令香港的政制發展停滯不前。反對派至今提出過不少政改方案和行動,包括「公民提名」、「國際標準」、公民聯署約章、非約束性公投等,名目繁多,但這些提議的各種前提與條件,均與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相違,其所作所為恰恰是為香港普選不斷設置障礙。雖然「真普聯」聲稱推動的四個方案均存在提名委員會,但這些主張的提名委員會,組成方法均不符合基本法有關均衡參與的原則,亦不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反對派頻以不同方案挑戰法治底線,甚至採用公然違法以至暴力對抗的方式「佔領中環」,脅迫中央接受不合法的普選方案,鋌而走險,然而,違法就是違法,所有不合法律規定的方案均不可能在嚴肅的法律程序下通過,反對派切勿誤判中央和特區政府會在法治原則上退讓。
應重回正軌商討普選
普選方案的設計必須以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為基礎,而非《國際人權公約》,這是香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沒有可以逾越的空間。依據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普選框架,提出合法合理的普選方案,才可推動香港的政改進程。反對派以「國際標準」企圖在香港法律規定以外另搞一套的做法,不但衝擊「一國兩制」底線要求,損毀法治意識,動搖法治根基,其後果更會扼殺本港的民主發展。張曉明的回覆精闢闡述特首普選的基本原則,表達了清晰的法治要求,值得反對派以至社會各界認真研究,以務實理性的態度提出特首普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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