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要避免因「拉布」發生的「流會」,不能因噎廢食。如要修改法定人數,不但要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而且要修改基本法。如果因為有幾個議員搗蛋就要修改基本法,就好比發射一枚洲際導彈打幾隻蚊子,實在不成比例。如果不修改基本法而任由《立法會議事規則》作不符合基本法的修訂,情況可能更糟糕。因為立法會只按《立法會議事規則》處理,不依基本法辦事。此風一吹,香港的「一國兩制」也就完了。
報載香港立法會在復會後可能討論減少《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會議法定人數問題。原因是在上一年度的會期中,有少數激進議員拉布搗蛋,導致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而「流會」,浪費了立法會議事的資源,有人以為有些國家的議會的法定人數也不過半,甚至遠低於一半,如香港減少了會議的法定人數,就可以解決「流會」問題。
延長傳召時間最簡單可行
香港基本法第75條第1款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7(1)條也有同樣的規定。第17(2)條更進一步說,「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及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佈休會待續。」所謂休會待續是文雅的表述,用香港媒體的俗話就是「流會」。
為了避免「流會」,筆者以為不必減少法定人數。最簡單的辦法是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7(2)條的傳召時間,將15分鐘增至45分鐘,不夠的話還可增至1小時15分鐘。議員如嫌議事堂空調不足,或議事枯燥,在議會的茶餐廳喝咖啡、歎奶茶,15分鐘內估計可返回議事廳,除非有人惡作劇,玩停電梯、弄斷電源。如果議員要到別處處理私事或私人的公事,15分鐘可能就不夠了,要考慮延長一下。香港地方不算大,在港島區,45分鐘也夠了;在九龍新界區,1小時15分鐘也夠了。這樣修改不發生抵觸香港基本法的問題。
這種修改比把法定人數從「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改到三分之一,改到四分之一,改到五分之一,改到十分之一,要簡單得多。如要修改法定人數,不但要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7(1)條,而且要修改香港基本法第75條第1款,這樣才不發生香港基本法第75條第2款所說的抵觸本法的問題。但因為有幾個議員搗蛋就要修改香港基本法,就好比發射一枚洲際導彈,打幾隻蚊子、蒼蠅,實在不成比例。如果不修改香港基本法而任由《立法會議事規則》作不符合基本法的修訂,情況可能更糟糕。因為立法會只按《立法會議事規則》處理,不依香港基本法辦事。此風一吹,香港的「一國兩制」也就完了。
不能另搞一套架空基本法
世界各國各地對議會的法定人數沒有統一的標準。要求有國際標準的法定人數,就好比有國際標準的普選制度一樣滑稽。目前多數國家規定,議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議員的半數以上,少數國家規定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或更少一些,有的國家不作規定。當然也有很離譜的情況,例如英國的上議(貴族)院在改革前,雖然有貴族議員超過一千人,通常出席會議的人數不過一百人,最多也沒有超過三百人,但當時英國上議院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人。
香港特區立法會是不是要向英國上議院學習呢?是不是要向其他法定人數比例較少的國家的議會學習呢?當然不是。香港基本法既然已明確規定了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立法會議事規則》只能照辦,不能另搞一套東西來架空香港基本法。
果斷「剪布」避免浪費公帑
要避免因「拉布」發生的「流會」,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因小失大,不能因襲陳規,不能因循苟且,不能以酒解醒,不能飲鴆止渴,不能與虎謀皮,不能揚湯止沸,不能蒸沙做飯,不能刖趾適履,筆者還可以找到數十個中國古代的寓言、典故、警句、比喻,來說明削減立法會法定人數來避免「流會」之不當。
到底應當如何避免「流會」呢?最好的辦法是解決「拉布」。「拉布」是少數派議員在議會中發洩對政府或多數派議員的不滿的一個途徑,但不能過分。如果說民主是讓多數人說了算,則「拉布」是反民主的,因為「拉布」是讓少數人無理操控。但對反民主的議員,為何又要有所容忍呢?因為有時真理掌握在少數議員手裡,這樣的少數派議員如要表達多數議員的不是,在香港立法會應當是允許的,多數議員應當有這樣的雅量。然而,如果該等少數議員並無「靈蛇之珠」、「荊山之玉」,而是市井無賴、三姑六婆,胡說八道,只是故意在議事堂搗蛋,則立法會主席和其他議員應當有一個明智的判斷。
到立法會主席和其他議員有一個明智的判斷,則解決「拉布」就不是一件難事。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由立法會主席個人「剪布」;二是由議員動議結束「拉布」,並進行表決,如果出席會議的人數達到法定人數,而支持結束「拉布」的議員達到出席議員的半數以上,也就可以集體「剪布」。這是議會的內部事務,不必進行分組表決。為了避免不必要地浪費公帑,破壞議事堂的形象,立法會主席和其他議員在遇到「拉布」的當天,就應當有一個果敢的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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