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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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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蘋果》因何為「公民提名」護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0-11]     我要評論

徐 庶

 最近反對派不斷推銷「公民提名」,全力宣傳「公民提名」沒有違反《基本法》。這恰好說明,《基本法》是任何外國勢力和策動「港獨」的勢力不可逾越的障礙。他們正在絞盡腦汁,千方百計要廢除《基本法》,或者架空《基本法》,以達到2017年奪取政權的野心。

 《蘋果日報》昨日發表題為「市民無權提名如何當家作主」的社論,這個命題就經不起推敲。現在大多數西方國家,都實行兩黨制,提名權都在政黨手裡。個別西方國家表面上可以允許「公民提名」,但只是選舉的補充部分,而且,競選的經費天文數字,結果「公民提名」變成了億萬富翁的專利品,一般市民根本不可能成為總統候選人。反對派提出獲八萬到十萬人的提名,就可以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如果每個選民的宣傳成本為一百元,那麼,要組織百萬人的提名,就要達到八百萬元。對於一般市民,這是根本不可能承受的財政包袱,根本就不可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不是一個國家,《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所以,對於行政長官選舉的辦法,《基本法》四十五條,作出了具體規定,行政長官的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通過「民主程序」提名,也就是集體投票作出表決。

 《蘋果日報》所說的「公民提名」,有什麼抵觸《基本法》的問題?因為《基本法》關於選民的定義,並沒有作出國籍的規定。目前,三百多萬登記的香港選民,其實裡面有不少人擁有外國的國籍或居留權,英國撤退之前,發出了居英權,使差不多二十萬香港各個領域的人士也成為了英國居民。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其實也包含了國籍和居留權不清晰的外國公民。所以,其中的提名方式,嚴重地違反了《基本法》第一條的主權原則,也抵觸了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規定。行政長官的資格,《基本法》規定一定要年滿四十周歲的中國公民,所以,沒有理由包含了外國公民行使所謂提名權。對不起,外國人在香港不是主人,《蘋果日報》的「外國人也可以當家作主」的邏輯,在全世界都不會成立。難道美國可以讓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去提名美國總統嗎?

 此路不通,《蘋果日報》採取了掩耳盜鈴的方法,說現在我們的建議是雙軌制,提名委員會可以提名,「公民也可以提名」,這不是很好嗎,我們並沒有削弱和廢除《基本法》的提名委員會功能,所以就沒有違反《基本法》。這種做法,明顯在《基本法》的架構外僭建一個建築物。《蘋果日報》過去不斷利用僭建問題,搞風搞雨,它當然知道,任何僭建物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難道香港也可以對僭建推行雙軌制嗎?所以,《蘋果日報》「雙軌制沒違反基本法」論,根本就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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