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樹根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反對派人士刻意用錯誤觀念去誤導市民,已是司空見慣,記得在2010年時,公民黨、社民連合謀推動違憲違法的「五區公投」,當時「公投」總發言人兼大律師余若薇就曾表示:「凡《基本法》與本地法例沒有禁止的,便是合法」;到了今天,陳日君又來一個「依樣畫葫蘆」,說「《基本法》無講唔做得就做得啦」,胡亂「釋法」誤導公眾,力挺「公民提名」。我們若然希望在2017年順利落實普選,就必須回歸《基本法》規定,盡快凝聚社會共識。任何不符《基本法》的規定,都是節外生枝、徒添爭拗的無益之舉。香港市民必須警覺反對派的悖論歪理,勿讓他們亂港的奸計得逞。
反對派阻撓2017年順利普選特首的手法層出不窮,繼提出不接受任何「入閘門檻」的荒謬訴求後,又再吹捧所謂「公民提名」方案,建議有意參選特首人士若取得一定數目的市民提名,即可以跳過提名委員會的法定提名程序,直接入閘成為特首候選人。有不諳《基本法》的偏激少年,更強調只接受「全民提名」作為特首普選的唯一提名辦法。事實上,這些違反《基本法》的建議,完全是為普選設置障礙,根本不能採納,連討論也浪費時間。
陳日君胡亂「釋法」誤導信徒
反對派眼見連日來不少內地和港府官員高調駁斥所謂「公民提名」的不合理,於是更加雀躍推動。「逢中必反」的天主教前主教陳日君上月底在電台節目中更胡亂解釋《基本法》以力挺「公民提名」︰「(基本法) 無講唔做得 (公民提名),就做得啦!」
陳日君作為宗教領袖,其言論的影響力非一般市民可比,有可能誤導本港幾十萬天主教信徒。早前他表明參與違法兼暴力的「佔領中環」行動,已經極不負責任;今次又在法律了解不足的情況下胡亂「釋法」,「無講唔做得就做得」,無異於教人走法律罅犯法,是十分危險的演繹。若青少年信以為真,以身試法導致身陷囹圄的話,這個責任陳日君是否負擔得起?演繹法律不能信口雌黃,一些在法律中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並不就等於合法,因為有可能是由其他法律條文或定義去作出管制,例如「在街上大聲講粗口」本身不違法,但警方卻可以根據《公安條例》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的罪名作出檢控。
反對派人士刻意用錯誤觀念去誤導市民,已是司空見慣,所以談到「語言偽術」,相信反對派才是開山鼻祖。記得在2010年時,公民黨、社民連合謀推動違憲違法的「五區公投」,當時「公投」總發言人兼大律師余若薇就曾表示:「凡《基本法》與本地法例沒有禁止的,便是合法」;到了今天,陳日君又來一個「依樣畫葫蘆」,說「《基本法》無講唔做得就做得啦」,胡亂「釋法」誤導公眾。陳日君作為天主教樞機,會否也同樣告訴信眾,「十誡」以外無講唔做得就做得呢?若真如此,則「同性戀」、「墮胎」、「婚前性行為」等行為,信徒也可以做,因為「十誡」並無提及。
任何不符《基本法》方案都是節外生枝
事實上,《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而制訂的,既是香港的「憲制」文件,同時也屬於中國的全國性法律,中央及各省市政府都有責任遵守。故此,《基本法》是普通法與大陸法結合的產物,要理解《基本法》,不能單從普通法的角度去看;普通法下法律無禁止就是允許的見解,在《基本法》或涉及到公權力運用的憲法之下,未必適用。正如當年有意見指出,即使《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公投」,但香港作為中央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也沒有「剩餘權力」去實行「公投」;至於普選「公民提名」,《基本法》雖也沒有明文禁止,但《基本法》第45條其實已經規限了特首普選的提名方式,故從另一角度而言,「公民提名」是不容於2017年甚至往後各屆的特首普選。
《基本法》第45條明確指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隨後在2007年12月29日有關雙普選時間表的人大決定中,人大常委會更進一步表明「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由此可見,任何意圖架空、跳過或取消提名委員會所擁有的提名權力的方案,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違法規定。
香港可以實行普選,一切皆源於中央政府透過制訂《基本法》給予港人的莊嚴承諾,而非《中英聯合聲明》所賜予,也不是依據什麼國際公約所規定;這完全是中國的內政,無論是英國抑或美國都沒有干預權和插言權。我們若然希望在2017年順利落實普選,就必須回歸《基本法》規定,盡快凝聚社會共識。任何不符《基本法》的規定,都是節外生枝、徒添爭拗的無益之舉。香港市民必須警覺反對派的悖論歪理,勿讓他們亂港的奸計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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