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頤衡
立法會明天將表決反對派議員以權力及特權法向政府索取免費電視台發牌資料的動議,「學民思潮」成員公然提出「公民拘捕」,揚言動議若遭否決,屆時將圍堵立法會,「通緝」投反對票的議員,以恐嚇式的手段左右議員投票。社會各界對此嚴厲批評,指出其中含有恐嚇成分,而立法會議員的投票受到香港法律的保護。「學民思潮」成員若及時取消行動,仍能避免觸犯恐嚇罪,活動發起人必須回頭是岸。
「學民思潮」成員近期大肆於facebook社交網絡「分享」「全民包圍立法會」、「公民拘捕」等專頁,更聲稱支持這些觸犯法律的行動。「學民思潮」成員在網上聲言,要「升級行動」,一旦反對派議員莫乃光的動議被否決,將發動市民堵截立法會及政總行車出口,以「公民拘捕」的名義,「追究部分議員把守黑箱,鞏固電視壟斷的責任」、「不通過,不許走!」
首先,「公民拘捕」恐嚇議員觸犯恐嚇罪。恐嚇屬於刑事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二百章第二十四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i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其次,立法會議員的投票受到香港法律的保護。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監禁十二個月。
許多議員直斥所謂「公民拘捕」煽動犯法,是以暴力恐嚇手段左右議員投票。以「學民思潮」為代表的激進團體和網民,頻頻破壞本港法律,今次更借香港電視發牌事件,威脅提出「公民拘捕」的刑事恐嚇。但是,恐嚇拘捕議員是刑事罪行,不會因為冠以「公民」二字就變得合法。對於「公民」來說,守法是其應有的基本品格。但凡對於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體會的人都能夠承認:法律就是在向公民展示應有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樣式,公民對於法律的遵守實質上是對於誠實、正直和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忠貞。
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美國法律思想家哈羅德.伯爾曼也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伯爾曼還指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根植於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
以「學民思潮」為代表的激進團體和網民,頻頻破壞本港法律,今次更借香港電視發牌事件,提出觸犯刑事罪的「公民拘捕」。「學民思潮」的一些成員必須正視,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十歲,即是法律指明不以刑事起訴處理十歲以下人士的犯罪行為。提出觸犯刑事罪的「公民拘捕」的「學民思潮」成員,可能已經不是十歲以下的BB仔了,因此必須意識到可能因此負上刑事責任。「學民思潮」成員若在「公民拘捕」成為事實之前及時取消行動,仍能避免觸犯恐嚇罪,回頭是岸對自己對家庭都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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