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法援署收到有關司法覆核的申請及獲批
年份 司法覆核的申請數字 獲批的法援個案數字
2001 147 20
2003 146 20
2005 180 24
2007 234 99
2009 552 200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統計數字
資料二:摘錄基本法條文及法律學者意見
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香港居民有權對特區的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在「法治」的原則下,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都須有明確的法律基礎。若行政當局所作的是違反了授權的法律,那都是違背了「法治」的根本原則。「違憲」而立的法及「越權」而作的行政決定,因違背「法治」,故都是不可以成立的。
資料三: 摘錄自各大報章
案件:領匯事件
香港房屋委員會因缺乏資金,在2004年初決定分拆其商業物業及停車場,使其證券化成立領匯基金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藉以籌集資金。以盧少蘭為代表的公屋居民,在時任立法會議員鄭經翰、陳偉業等的支持下,於公開發售期間向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
案件:港珠澳大橋事件
東涌一名老婦取得法律援助後向高等法院提出對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司法覆核。
結果
2011年4月,高等法院判環境保護署署長敗訴,指環評報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要求,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工程被迫延遲動工。2011年9月27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判決環境保護署署長上訴得直。港府表示由於司法覆核及上訴期間的工程價格上升及要改變施工方法以趕上原定完工日期,預計費用將增加約88億港元。
案件:大埔龍尾灘事件
擾攘多時的大埔龍尾人工泳灘計劃進入關鍵時刻,港府力排眾議,決定不會吊銷、更改或取消龍尾沙灘工程的環境許可證,正式批出工程合約。然而,反對計劃的環保團體計劃提出司法覆核,人工泳灘的最終定案存有變數。
結果
暫時仍未有結果
案件:石鼓洲焚化爐事件
政府計劃於石鼓洲建焚化爐,長洲居民擔心焚化爐釋出有毒氣體影響健康,繼而提出司法覆核。但其後被高院裁定敗訴,法官指,獲環保署通過的焚化爐項目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無違反法例規定的技術備忘及研究概要,而且不認為署長同時擔任項目申請人及審批人會有角色衝突。
結果
申訴人梁翰偉到庭索取判詞得知敗訴後表示定會上訴,至於會否有其他行動,則要與其他團體商討。
資料四:摘錄自各大報章及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演講部分
「司法覆核」一詞,現已經逐漸成為日常生活用語,一般市民對此都能耳熟能詳。正因如此,讓公眾了解法庭的正確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法庭就某一收到質疑的決定作出司法覆核時,並非擔任決策者的職能。法庭所須考慮及只須考慮的,是受到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依據普通法原則及相關法例和憲法條文作出判決。換言之,法庭的判決,只能就合法性確立規限。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更不可以就這些問題提供萬應良方。
想一想:
1. 根據資料一,試指出及解釋2001年至2009年有關香港司法覆核案的趨勢。
2.參考資料二至四,提出及解釋一些可能成立的因素導致題1所提及的有關司法覆核案的趨勢。
3.有人認為, 「司法覆核的方法能有效消除社會爭議。」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這說法?參考以上資料及就你所知,解釋你的答案。
參考試鼂 :
1. 法援署收到有關司法覆核的申請數字有上升的趨勢,從2001年147宗,大幅並持續地上升至2009年的552宗,接近為2001年的3.75倍;同樣地,獲批的法援個案數字上也有明顯的上升的趨勢,從2001年至2003年的只有20宗,大幅上升至2009年的200宗,為2001年的20倍。主要相信為2009年的居港權的司法覆核申請的大幅增加有關。但整體而言,司法覆核的訴訟越趨普遍。
2. 一些可能成立的因素導致司法覆核案有明顯上升趨勢:
.利益衝突日增:現代社會日趨複雜,很多不同層面的活動或個人權利也因為公眾利益/政府決策而受到影響,例如新法例的建立增加公眾憂慮。
.法治意識的提高:隨教育水平提高,市民對公共機關的期望也愈來愈高,而對本身權利和相關的法治意識亦愈來愈強。
.傳媒因素:近年由於社會傳媒對司法覆核的報道頗為詳盡全面,再加上有一些市民過往成功透過此途徑表達訴求,甚至勝訴而被廣泛報道,導致社會上更多人士認知司法覆核此方法及相信其效用。
.政府管治:政府在諮詢不足、管治威信越趨下降,導致有更多的市民想利用司法覆核的方法去覆核政策的合法性或者是喚起社會大眾對議題的關注。
.社會凝聚力日低:近年來,政黨衝突加劇,政治光譜及社會走向兩極化、激進化、泛政治化。不排除有小部分市民濫用司法覆核程序,以衝擊政府施政。
.法援制度日趨完善:市民獲得法律代表,包括透過法律援助獲得法律代表,亦較過往容易,故此市民可以在較低的成本下提出司法覆核訴訟。
3.
同意:
a. 法院對行政、立法機關以及公共機構行為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基於社會對香港法院的信心,能有效平息眾多爭議;
b. 體現法治精神:司法覆核為市民提供一個良好的渠道去監察政府和立法會。社會上存有渠道給予公眾發聲,爭議聲音得到重視,有利社會消除矛盾。
不同意:
a. 被利用為擾亂管治的工具,導致社會鬥爭及社會撕裂更為嚴重;
b. 司法覆核未能平衡各社會問題中各持份者的矛盾,只在對政策的合法性作出判決,而並非提供解決方法;
c. 司法覆核有機會動用大量公帑影響政府自身的政策實行及行政效率,廣受社會批評其做法,引起更大爭議。
(此為答題指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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