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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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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基本法人大決定 實現普選長治久安


香港僑界社團聯會關於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意見全文

本會同仁殷切期待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履行我們作為香港市民的神聖權利。就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本會同仁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同仁認為,「一國兩制」下基本法的實施,是香港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是香港繁榮安定長治久安的保障,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設計和制訂,應當切實遵行基本法四十三條、四十五條和人大常委會2007年決議。

同仁提議,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的結構,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合,即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以及政界包括立法會區議員兩級議員、鄉議局代表、港區人大及政協成員構成。

提委會成港社會濃縮版 1,200人不增加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參照目前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定為1,200人,不增加總數。如此當能發揮選舉委員會現有結構的優點,涵蓋工商界、專業界、基層各界和政界四大界別,使提名委員會成為香港社會的一個濃縮版,體現廣泛的代表性及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各界別利益,排除不必要的政黨紛爭。

同仁認為,提名委員會如果在1,200人之上增加人數,可能釀造新的矛盾紛爭,乃至可能影響修改選舉法例的進展。我們不希望在提名委員會人數和結構上爭議不休,不希望政黨之爭轉移到這場選舉中來,拖延時日貽誤良機。同仁認為要及時利用良機,就普選方案早日達成社會共識。

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產生,應是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決定,以提名委員會整體決議的方式確定人選,換言之,以提名委員會的機構提名方為有效。個人提名或其他群體的提名,不可能成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

香港永久居民中,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為此須取得不少於八分之一,即150名委員提名。

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名額不超過3人(含3人),由提名委員會民主表決通過,採取一次性投票產生人選。候選人須得到過半數以上提名委員會通過方為有效。每位提名委員各有兩個投票權,投給不同的參選人。

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應考量候選人的品質,確保候選人能於履職中對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負責,確保候選人對國家和香港忠誠,候選人不應有對抗中央的言行紀錄。

行政長官須經中央政府委任。

選委會結構保持現有界別分組不變

推舉產生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當按照目前選舉委員會的結構,保持現有的界別分組,不作重大的變更。

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宜參照和維持現有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分組的投票,提名和當然委員的入圍資格,不作大幅度調整。

同仁認為,社會上若干人士提出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的說法,均無法律基礎,所謂「無篩選」及「國際標準」的評論,並無事實依據。選舉行政長官的所有程序和方法,不應訴諸法外和法定機構之外的元素,而應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同仁認為,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無須修改。 

(註:標題及小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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