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紹爾 資深評論員
所謂兩份政改報告「未否定『公民提名』」的說法不正確,反對派聲稱「政改報告未封殺『公民提名』」、「未對『公民提名』落閘」、「『公民提名』仍有爭取空間」,更是自欺欺人的謊言,違反法理和事實。主管港澳事務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專程南下深圳傾聽特區政府以及香港各界人士意見並作出重要講話,指出應按符合當地實際情況落實普選,循序漸進發展,「公民提名」不可接受,這說明「『公民提名』仍有爭取空間」是彌天大謊。
特首和特區政府的兩份政改報告,都指出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報告還指出,有不少團體和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指出包含有「公民提名」元素的方案都不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要求。這充分說明,所謂兩份報告「未否定『公民提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世界各地提名權不可能是普及而平等
反對派一直糾纏於「公民提名」,聲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間接確立了「公民提名」的權利。但《公約》第25條所說「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只涉及選舉權,並不涉及提名權和被選舉權,各國各地選舉的提名權都不可能是普及而平等。
基本法對「公民」(永久性居民,有選舉權)採用了「居民」概念,而世界憲法通例一般採「公民」概念,中國憲法亦採此例。「居民」與「公民」一字之差,但法律內涵迥異,「公民」是嚴格的憲法學概念,側重突顯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政治契約關係,尤其是「公民義務」。根據基本法第24條之界定,香港永久性居民有兩類,一類具有中國籍(第一、二、三款),一類不具有中國籍(第四款),二者之間在政治權利上存在差異。被踢爆虛報中國國籍、實則只擁有澳洲籍的「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在上周日《城市論壇》上為違法的「公民提名」辯護,同場的民建聯副主席蔣麗芸對鄭的外國人身份提出質疑,指出鄭宇碩在1997年已親口講「我不是中國人」,即放棄中國國籍,是一個外國人,而那些回流香港的人,仍要保持、承認他們中國人的身份,這點與鄭宇碩不同,因此蔣麗芸質疑香港前途豈容外國人插手,大部分現場觀眾紛紛喝彩表示贊同,是深有道理的。
世界各地禁止將提名和投票兩個行為同交選民
實際上,先「公民提名」後「選民投票選舉產生」領導人,將提名和投票兩個行為交予選民或公民,法律上等同「公投概念」。事實上,世界各國均禁止領導人選舉出現「公投」。在重大事件比如是否加入歐盟,又或是否採用歐元,可能採取「公投」,當中也有特別嚴格程序,但絕不會在領導人選舉時採用。反對派鼓吹的「公民提名」,企圖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削弱和架空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使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力成為橡皮圖章,達到先「公民提名」後「選民投票選舉產生」特首的目的,這不僅違反基本法,而且是世界各國各地絕對禁止的。
吹噓「公民提名」為「國際標準」是彌天大謊
即使在美國,「公民提名」只是後備,點綴民主選舉的機會平等而已,實際上不僅毫無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美國總統由選舉人團間選產生,非由先「公民提名」後「選民投票選舉產生」。日本政府首腦的內閣首相由國會議員選出,非由「公民提名」後「選民投票選舉產生」。德國總統由聯邦議院和各州議會間選產生,聯邦總理由總統提名由聯邦議院選出,亦非由先「公民提名」後「選民投票選舉產生」。英國上議院仍由委任和世襲議員組成,作為國家元首的女王是世襲的,內閣首相則由取得下議院多數議席的政黨黨內選舉產生。因此嚴格說來,「公民提名」的選舉制度在世界上是基本上不存在的,反對派將之吹噓為「國際標準」,更是彌天大謊。
從香港的法律地位看,「公民提名」等於「港獨」。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曾指出,如果「公民提名」成為制度,有可能被人利用進行「港獨公投」。香港從來不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回歸後,絕大部分港人完全無意搞「獨立政治實體」或「港獨」,從法理及客觀條件而言,香港根本沒有任何「獨立」條件及依據。但這不等於香港沒有人想搞「港獨」。近年來,反對派策動「去中國化」搞「港獨」,特別是不久前反對派搞「電子公投」,為「公民提名」以及違法「佔中」製造虛假民意支持,為反華力量意圖篡奪香港特區管治權鳴鑼開道。
「公民提名」面臨一系列操作性難題
而且,「公民提名」面臨一系列操作性難題。如何驗證聯署的公民是合資格的選民?有沒有人重複聯署?如何保障選民的個人隱私?哪些人有權核實資料?如何杜絕核實數據的人舞弊?核實數據需多長時間?如何避免選民登記時可能的出錯等等操作性難題都會紛至沓來,足見,「公民提名」「不可行」。
反對派將「國際標準」、「真普選」、「公民提名」等強加入香港普選之中,這是在法治軌道之外另搞一套,根本與香港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必然會對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造成衝擊,不利香港的根本利益和繁榮穩定,其後果只會阻礙香港民主發展和搞亂香港。「公民提名」違法就是違法,「『公民提名』仍有爭取空間」是彌天大謊。香港主流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也說明「公民提名代表主流民意」之說不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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