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資深評論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相當於全國性法律,在特區政府提交報告之前已做了五個月的諮詢,對第二步曲的決定不可能也不應當展開第二輪諮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特區政府就要起草有關附件的修改議案,並將該議案提交立法會表決通過。在起草該議案之前,特區政府可以就該議案的具體內容,展開第二輪諮詢,並在有關議案中吸收公眾的意見,啟動第三步曲。
老子說:「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香港特區的政改終於邁出「五步曲」的第一步了。有朋友問,到底是「五部曲」還是「五步曲」,筆者說是步伐的步,不是部分的部。兩者有顯著區別,五步是表示有先後次序,應當一步一步走下來。香港基本法附件修改後,還要進行本地立法的修改。任何一步沒有走通,都會影響下一步乃至全部政改進程,要從頭來過。如說是五部,是指五個部分,彼此可能不發生影響。「五步」比「五部」的表述準確。
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行政長官認為,成功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乃普選立法會的先決條件,應先集中精力處理,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附件二可以暫緩。這反映了香港社會的普遍意見,但立法會分區直選的選區在本地條例規定,大小不一,需要作出調整,筆者建議可以在修改本地條例時進行。
第二輪諮詢指對修改議案的具體內容
政改專責小組提交的報告的最後一段提到,「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作出決定後,特區政府會啟動第二輪公眾諮詢,並爭取於2015年年初左右提交具體修改《基本法》相關附件的議案予立法會審議。」社會上有人認為,這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諮詢,恐屬誤解。
根據憲法第67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換句話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相當於全國性法律,在特區政府提交報告之前已做了五個月的諮詢,對第二步曲的決定不可能也不應當展開第二輪諮詢。
然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特區政府就要起草有關附件的修改議案,並將該議案提交立法會表決通過。在起草該議案之前,特區政府可以就該議案的具體內容,展開第二輪諮詢,並在有關議案中吸收公眾的意見,啟動第三步曲。第二輪諮詢的範圍,也未必局限於基本法附件的修改議案,還可以涉及本地條例修改的內容。在第一輪展開的「有商有量」的諮詢工作中就有「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的內容。
應規限選舉呈請和司法覆核
對涉及本地條例修改的內容,筆者建議兩點:
一是規範報名參選程序。提名委員會組成後,香港就進入參選程序,但目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沒有把參選報名作為一個階段。筆者認為,應當考慮在提名委員會組成後、提名候選人之前,有一個報名參選階段,以利有關機構對參選人的法定資格進行審查。現行條例已將基本法第44條的審查內容吸收在內,但還沒有吸收其他有關內容,例如願意向中央政府負責、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願意履行中國公民的義務等。
二是規限有關的選舉呈請和司法覆核。照以往安排,行政長官的選舉,從報名參選、到提名、到選舉,時間非常緊迫,環環緊扣。從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到中央政府的任命,時間稍微寬鬆,但卻有選舉訴訟問題。在莫乃光訴譚偉豪(2012)一案中,終審庭認為《立法會條例》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限制上訴的規定抵觸基本法賦予終審庭的終審權,允許不斷上訴。但中央政府不可能等到終審結束後才任命,如果選舉無效,還發生重選的問題。如中央政府不等訴訟結束就任命,有關訴訟還繼續,則可能發生中央任命與訴訟結果發生矛盾的問題。對此,筆者建議在中央任命前審結有關案件,如不能審結,則有關案件應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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