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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涉貪案第五十九天在高院續審。新鴻基地產代理內務部主管鄧卓軒昨日在作供時稱,陳鉅源自2005年起,每年收取新地發放500萬至600萬元的支票花紅,但單於2008年卻兩度收取花紅共1,100萬元,主審法官麥機智即質疑該兩筆花紅相距半年時間,但簽發的兩張支票竟是「連續號碼」。鄧解釋,該銀行戶口只會作機密用途,所以在半年後才簽發另一張支票,對他來說不會感到驚訝。
控方質問為何用機密戶口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即追問為何支付給僱員花紅需要機密的戶口,鄧卓軒解釋花紅屬薪酬的一部分,薪酬是員工和公司之間的機密資料,不應向外人披露,對於相隔6個月時間,新輝才簽發另一張連續號碼的支票,「我不會感到驚訝。」
鄧指出,過往的花紅建議都會經由薪酬委員會審批,惟獨2008年的兩筆支付給陳鉅源的花紅都是在付款後才向委員會申報,而其中涉及600萬元的花紅,在便箋中更註明「緊急及機密」的字眼。
鄧稱一年收兩次花紅屬正常
主審法官麥機智繼續提問,從新地每年截至6月30日的財政報告中顯示,除了有3個年度沒有發放花紅給僱員外,其他年度都是在每年的3月至6月間發放,惟獨2008年及2009年度,陳鉅源單於2008年4月獲發放了500萬元花紅後,又在10月獲發放第二個花紅600萬元,合共1,100萬元。鄧回應說:「我認為是正常的。」
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即指出,由於新地的財政截數日期是每年的6月30日,所以2008年4月發出500萬元花紅給陳鉅源屬於2007年及2008年的稅務年度,而2008年10月中的600萬元花紅,則屬於2008年及2009年的稅務年度。
2008年便箋含3年花紅被質疑
法官麥機智續指出,每年董事的花紅均由時任主席發便箋給人事部,內容列出某個董事就某個項目付出的貢獻而給予酌情花紅,為何2008年的便箋卻包含了3個年度直至2010年,而非分開每個年度的便箋,鄧卓軒對此稱,「我不清楚及不知道。」
鄧卓軒又供稱,公司董事的花紅均由新地旗下的新輝建築有限公司簽發,自2006年起新地執董的薪酬及花紅均由董事局的薪酬委員會作出評核,但一般都會接納管理層郭炳江及郭炳聯的建議,而公司都會在每年的農曆年前就僱員加薪及花紅數額作出決定,之後再作個別評估。
而陳鉅源在2008年4月21日及10月17日,分別收得新輝發放的500萬及600萬元花紅,均由新輝建築有限公司名下的戶口簽發支票繳付,即控罪所指陳鉅源向許仕仁提供1100多萬元利益期間的年份。
鄧指,他於2009年及2011年先後被廉署邀請問話,查詢他有關許仕仁的顧問合約,他對廉署調查一事一直保密,沒有向任何同事披露。對於郭炳江在2008年4月30日發出面額700萬元支票給陳鉅源,2005年6月郭炳江支付400萬元給陳鉅源名下的公司,以及支付480萬元給陳,鄧稱自己全不知情。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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