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目的
.加強投資者的保障以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在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改革最基本應能讓香港符合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的成員資格,以及取得歐洲委員會的監管等效地位。
獨立性
.擁有實質獨立性及在公眾眼中視為獨立;
.成員的大部分成員應為非執業人士;
.經費來源穩妥可靠,不受審計業的影響,並足以履行法定責任。
調查以外的新職能
.監察、註冊、專業進修、準則制度
-有保留權力,在其監察範圍內,根據環境所需自行行事;
-應獲賦予權力,可隨時要求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交資料。
.紀律處分制
-確保監管制度公平公正,秉持自然公義的原則;
-實施合適措施,使調查及紀律處分的職能權責分明;
-將最高罰款的基準定為審計費用的倍數更為客觀及適當;
-執業單位內對質量控制系統負上最終責任的人士應對該執業單位的失誤負責。
.查核
-查核範圍及法定權力應包括上市實體核數師的質量控制系統;
-為了達到最高的獨立性,查核上市實體核數師的權力,不適合授權予香港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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