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芳
一名曾獲提名新聞獎的美國戰地女記者到香港採訪「佔中」新聞,在旺角衝突當晚,跳上路經的私家車車R上拍照,車主不甘汽車受損,即場向警方求助,女記者涉嫌刑事疰a被捕,本港外國記者組織隨即發聲明「譴責」事件。
「譴責」甚麼呢?別告訴我這就是「新聞自由」呀!「新聞自由」就可以有權損壞別人的財產嗎?
該女記者事後竟說,走上車頭R是「無奈」之舉,從未於採訪時被警拘捕。
為何「無奈」?也請別告訴我這就是「新聞自由」呀!記者真是「無冕皇帝」嗎,為了做新聞,犯法都可「自由」?
手機又傳來一段無邦q視新聞部總編輯袁志偉與記者開會的錄音,內容是袁志偉批評前線記者,在報道警員「濫用私刑」的新聞時,以主觀揣測作報道,把一個極嚴重的指控,不公平地廣播。在該段錄音中,袁志偉批評記者、主播,在沒有求證當事人的情況下,用了「拉往暗角」和「拳打腳踢」的字眼,連「涉嫌」和「懷疑」也沒使用。
這段錄音廣傳的目的,本來是要打擊和醜化無邢s聞部主管。但聽完該段錄音,反而令袁志偉加分,認同袁志偉所說「客觀報道」的重要性,讓大家更明白,甚麼才是真正的新聞專業。
綜觀今天部分記者報道新聞,見甚麼就說甚麼,充其量只算是「旁述員」的角色,說不上記者專業;有些更加進了個人的感情,用自己的看法去報道,這連「旁述」的角色也不是,而是「新聞判官」了。
如果連新聞都有「判官」,法官豈不要執包袱?香港法治基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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