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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銓 全國政協常委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清楚表明中央處理「一國兩制」問題上的法治意志,這對依法處理非法「佔中」行動,依法推進香港普選進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佔中」一開始就是違法的,香港作為一個法治社會,不可能曠日持久容忍大規模破壞法治的現象,對非法集會進行清場是國際慣例,因此,在適當時候清場是依循法治結束「佔中」的必然選擇。
高等法院10月20日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示威者佔據旺角亞皆老街附近道路,以及金鐘龍匯道的中信大廈出入口。法官於頒令時指出,「公民抗命」很可能變成「公民動亂」,公眾利益與「佔領」行動必須取得平衡,即使有崇高理想也不可獨霸街道,對社會造成極大滋擾。
不遵守禁制令踐踏司法精神
高院頒發禁制令後,旺角和金鐘佔領區的示威者表示不會遵守,誓要「佔領到底」,對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完全不當一回事。有團體與執達吏帶同法庭頒令到現場欲清除路障,卻受到示威者阻撓,連法庭文件都被扔掉。法庭的裁決必須受到尊重,如果有人以政治意念為由不加理會,司法精神便會受到踐踏,當更多人這樣做,法治就難以維持。
面對臨時禁制令,有「佔中」發起人雖然表示尊重法庭決定,但同時聲言普通法有優良傳統,若為着公義而被檢控,法官在判刑時會考慮「公民抗命」的因素。如此說法是在鼓勵民眾違法,不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
「公民抗命」非法律原則
大律師公會10月8日就「法治及公民抗命」議題發出的聲明,引用案例指出「公民抗命」是一個哲學原則,而非法律原則,無論「佔中」行為的動機如何崇高,「公民抗命」不能成為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公會引用案例,指出「公民抗命」透過故意不服從法律去尋求改變法律的行徑,反而威脅到法律的存亡。聲明又強調「佔領」者應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應對社會造成過度的損害或不便。長期及大規模地「佔領」公共地方和道路,造成交通阻塞,這種行為有機會觸犯法律,「佔中」參與者須隨時準備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關於「公民抗命」的哲學理論,其中最有影響的首推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根據羅爾斯的理論,「公民抗命」的目的是要改變某個法律或政策,而不針對政權或反對國家基本制度。「公民抗命」是一種穩定憲法制度的手段,其重要前提是對既有政權和根本制度的尊重。人大常委會決定是憲制性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容挑戰,必須得到尊重和嚴格遵守。「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要求人大撤回決定,是漠視香港只是中央管轄的一個行政區域。
「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應懸崖勒馬
「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舉起「公民抗命」的大旗,以違法作為行動號召,從一開始就已走上破壞法治的道路,如今連法庭禁制令的權威也不尊重,無法無天的局面將會繼續蔓延。事到如今,「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是時候深切反省,立即結束一切非法「佔領」行動,以免香港陷入司法災難。「佔領」行動若拖延下去,不僅市民會繼續受到傷害,「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也必須承擔更大的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為人為己,「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都應懸崖勒馬。除此之外,警方在適當時候清場是依循法治結束「佔中」的必然選擇。
對非法集會進行清場是國際慣例
對非法集會進行清場是國際慣例,在歐美資本主義發達國家,法律賦予民眾集會的自由,但一旦示威者觸犯法律,當局會毫不猶豫地依法處置。
2010年,英國大學生曾因當局決定漲學費問題和保守黨政府爆發衝突,數萬學生湧進倫敦市中心,甚至佔領保守黨總部。由於被定性為非法集會事件,警方兩度採用圍堵手段逮捕學生,使用警棍驅散抗命者。對於整肅非法集會,英國民眾一直支持,多數人不認為通過非法集會甚至暴力方式能夠解決社會矛盾。
美國2011年發生「佔領華爾街運動」。2011年11月美國警方展開突擊行動,對「佔領華爾街」活動進行徹底清場,強制驅逐活動抗議者,在清場過程中,約200名抗議者被警方逮捕。為了加強對「非法佔領」的管制,2012年9月由美國國會通過「2011年聯邦改善限制性建築和區域法案」,該法將「進入或滯留」指定的限制區域定性為重罪,一般處罰是罰款和最高一年的監禁。這項法案在參議院幾乎全票通過。法治是社會的基礎,依法清場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
撐警執法結束「佔中」是民心所向
「保普選 反佔中」大聯盟將於本月25日開始舉行支持警方的簽名行動,要求「還路於民 恢復秩序 維護法治」,行動為期9天,至11月2日結束。非法「佔中」已近一月,對香港法治和經濟民生造成了巨大損害,廣大市民的忍耐早已超過臨界點,社會各界紛紛要求警方嚴正執法,恢復被佔領地區的秩序和安全。這次大簽名行動不單是表態,更是讓政府得到足夠的民意授權,支持警方儘快執法清場,這是依循法治結束「佔中」的必然選擇。簽名行動撐警執法儘快結束「佔中」,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也必須依循法治軌道解決非法「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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