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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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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歪曲基本法第50條 邏輯混亂自取其辱


高天問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近日連番撰文,指特區政府提出的有關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法案,若未能得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支持而不獲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可行使香港基本法第50條的權力解散立法會重選,由全港選民決定是否支持行政長官的原法案。這種說法,是對「一國兩制」的挑戰,是對香港基本法條文的歪曲和篡改。戴耀廷邏輯混亂,只能自己駁倒了自己,走進了死胡同。最簡單的邏輯是:香港基本法第50條規定的重要法案,表決的規定是簡單多數通過就可以了。如果戴耀廷堅決要以第50條處理有關政改方案,那麼表決的準則就是過半數通過就可以了。如果使用這個表決模式,反對派就會失去關鍵否決權,根本就不存在什麼政改方案不能通過的問題;也不存在所謂行政長官要解散立法會、解散了的立法會重新通過有關決議、行政長官要辭職的問題。

如果戴耀廷堅持要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政改法案,那麼,戴耀廷其實是肯定了這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款「行政長官產生的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准」的範疇。這必須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辦理,而不能按照香港基本法第50條辦理。兩者只可以選擇其一,非此即彼。所以,戴耀廷是自己打倒了自己,他的邏輯思維相當混亂,達不到一個法律學者的水平。他把一個完整的憲制文件條文,進行了肢解,要了一部分的頭部,再接駁到了另一個條文的腳部,移花接木,這是對香港基本法的極大歪曲和篡改。所以,不攻自破,因為他的論據完全沒有邏輯性和條理性。

戴耀廷圖將基本法條文移花接木

香港基本法第50條和附件一所針對和涵蓋的內容,是完全不同的。戴耀廷作為法律學者,應該有起碼的常識。香港基本法第50條,是屬於行政長官權力的範圍,香港基本法標題的概念寫清楚了「第一節 行政長官」,所論述的是行政長官的權力和他能夠處理的立法工作。第50條並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和第49條密切連繫。第4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

特區政府提出的法案,立法會簡單的二分一多數通過就可以了。這是指香港自治範圍內的、與中央權力無關的法案。怎樣才會出現第49條的情況?就是立法會議員提出了私人條例草案,獲得了立法會「一會兩組」的通過,即分區直選組別和功能組別的通過,行政長官認為有關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才可以引用香港基本法第50條的規定。政改方案絕對不是由私人條例草案提出的,是由政府提出的,所以不屬於第49條和第50條管轄範圍之內。

政改方案涉及中央的管治權力,涉及中央和特區政府的關係,絕對不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情,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早已有明文規定,第45條清楚地列明「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戴耀廷的要害,就是公開對抗「一國兩制」最重要的原則性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的政制發展中央有主導權和決定權,有關政制的改變必須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第45條進行,政改方案的提出,必須符合香港是中央管轄的地方政權的法律地位。戴耀廷公然說成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50條處理就可以了,這其實是認為政改是香港內部自治的事務,香港的政制,香港可行使所謂「自主權」,自己解決,完全排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排除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這實際是配合外國勢力,把香港變成了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

戴耀廷邏輯顛倒是非

戴耀廷在邏輯上顛倒是非,顛倒條文。如果按照戴耀廷的邏輯辦理,是否反對派也可以提出另外一個政改方案,然後好像戴所說的運用「公投」機制?是否建制派也可以提出一個政改方案,與特區政府的方案完全相同,然後以兩個組別的二分一多數表決通過?這完全是行不通的。

戴耀廷完全漠視了立法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案條文。戴耀廷所謂有關第50條的說法,完全是不顧香港基本法條文,不顧中央的權力,不顧政改方案必須按照附件一的憲制程序辦事。他天馬行空想出來的所謂按照第50條表決,根本就不可能實現,如果按照戴耀廷的想法辦事,反對派必然一敗塗地。戴耀廷的解散立法會方案,是一條最愚蠢的方案,暴露了戴耀廷對於香港基本法條文的無知和肆無忌憚歪曲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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