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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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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立法會百無一利


文焯然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日前提出,如政改方案在立法會不獲通過,特首可藉基本法第50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進行重選,讓市民以投票表達政改意見。話音剛落就收到一片喝倒彩之聲,難得連反對派人士也極少附和,貶多褒少。這個建議在法律上經不起推敲,政治上找不到根據,實際操作中更解決不了問題,是十足「爛橋」。

從法律上看,儘管戴耀廷撰文,以2004年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中使用了「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這一表述為理由,辯稱人大常委會已確定政改建議也屬於「重要法案」的範疇,但多位本地法律界人士及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都就「重要法案」一詞多番解釋:「重要法案」的概念,只適用於本地法例,而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屬憲制安排,並非修改本地法例。在實際操作中,特區政府也一直是以「議案」而非「法案」的形式處理政改問題。因此,基本法第50條並無授權行政長官因政制方案不通過而解散立法會。

戴耀廷咬文嚼字,非要在政改方案和「重要法案」之間劃等號,就如同之前硬要將「公民提名」元素揉進提名委員會的框架一樣,是典型以法律服務政治意圖的表現。

其次,從政治層面來看,解散國會通常是施行憲政的國家中,為維持三權平衡動作而給予行政權的一項特殊機制。當立法權過重,無法使行政權順利運作,或行政權遭受議會抵制而無法伸張時,政府首腦可依法提出解散國會,政改方案屬於憲制安排,是政治結構上的改良,能否通過並不涉及對行政權的影響,或使行政權無法運作。即使否決也難以得出立法權過重的結論。正如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所說,若因為不通過這個方案就要解散立法會,特區政府未免攤上「行政霸道」的罵名。

再者,從實際操作來看,解散立法會再重選,非但不能解決現有爭拗,反而可能製造更多矛盾。以現時建制派與反對派的力量對比,在比例代表制選舉下,重選的結果很難比現在有很大變化。即使建制派多了幾席,也很難詮釋為多數市民支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少了幾席,也並不代表港人反對這一決定。更何況一場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政綱五花八門,不可能只出現單一議題,到時對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問題還沒理順,其他矛盾倒是紛紛出現,實在得不償失。

戴耀廷還稱,即使在重選中,反對政府方案的候選人的當選率仍足以讓方案被否決,那特區政府實際也沒有損失,因政改方案橫豎都過不了立法會。這即是說,讓政府豪花上億公帑,換一個和現時無異的結果,這恐怕不僅僅損失時間金錢,還要招致民怨沸騰吧?

倘若戴耀廷的建議得以實施,除按他的劇本上演一齣費力不討好的政治秀外,實在看不到還能有其他什麼實際效用,再加上於法無據,於理難通,戴耀廷的這個建議實在是百無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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