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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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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律師:管有攻擊性武器 入罪機會高


旺角「佔領區」昨日驚現過百支前端裝有金屬尖錐的紅酒開瓶器,令人擔心「佔領」者以此作攻擊性武器,而有人大量派發開瓶器,可能涉及刑事成份。律師陳永良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向公眾派發大量開瓶器的「佔領」者,有機會觸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且罪成機會甚高。

陳永良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解釋,如何定義「攻擊性武器」,並非視乎有關物件的設計,而是用途,「例如一把牛肉刀,可以有好多用途,如果你是在街市工作的,你有牛肉刀就好正常。」

他質疑,有關人等在「佔旺區」派發開瓶器的實質用途,「如果你是剛剛去超市買了開瓶器,或者你是酒吧侍應,所以有開瓶器隨身,都是合理辯解,但派開瓶器者似乎沒有這些合理原因。」

被問及有「佔旺」示威者聲稱,派發開瓶器是因為要「飲紅酒」等,陳永良批評這只是「詭辯」,「呢瓛z由去到法庭,法官都唔會信。就算飲紅酒,都唔會一人一個開瓶器。」

須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

他續指,有關人等在「佔領區」大量分發開瓶器,涉嫌觸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告得入的機會好大」,法庭會從派發開瓶器地點、目的、來源等方面考慮。」

根據《公安條例》第二四五章第三十三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如被定罪者的年齡在25歲或以上,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本身是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則認為,有關的「佔領」者聲稱派發開瓶器是「鼓勵他人」,只是「走法律罅」,「開瓶器絕對可以是攻擊性武器,而且數量不少,但由於有關人等(派開瓶器者)言語上聲稱是派紀念品,行動上亦暫時未有攻擊行為,所以舉證方面比較困難。」

不過,他強調,一旦有關人等以開瓶器作為武器,即有機會觸犯意圖傷人等罪名。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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