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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鉅源 資料圖片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昨日在高院續審。代表第四被告陳鉅源的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指,控方稱陳鉅源出於忠心而替老闆犯法是極荒謬的說法,如果陳知道老闆郭炳江託委他支付給許仕仁的是賄款,他一定不會利用家族信託公司的戶口轉款,連累家人,最安全及容易的方法是現金交收。
代表陳鉅源的英國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在結案陳詞列出陳鉅源罪名不成立的十大理由,包括許收到款項後完全沒有做他應該做的事;款項以秘密方式支付不能證明什麼;2005年6月的款項急於在許上任前付清可證明是清白;陳協助轉款沒獲分毫報酬;如果陳知道是賄款,不會利用家人及家族信託公司的戶口;不會不利用更難追查的戶口轉款;不會接受郭炳江直接開支票給他;不會不以現金行賄;控方未能證明2007年支付給許的款項來自郭炳江;陳與關雄生簽署的投資管理合約不是虛構。
律師稱陳若賄許無得益
Winter批評,控方未能提出任何理由去解釋陳為什麼要放棄良好的品格及家族的財富去犯法,陳不是蠢人,一定明白犯法的風險,良好品格令他有較低的犯罪傾向,亦反映其證供較為可信,而他在事件中沒有任何得益。2008年,新地發放給他的500萬元花紅是他作為僱員應得的,並非報酬,如果只是出於忠心而替老闆犯法,實在荒謬。
Winter認為,如果郭炳江要行賄許仕仁,「有需要告訴任何人嗎?有需要告訴陳鉅源嗎?」陳於1997年見證新地馬上籌到現金6億元,為被綁架的郭炳湘支付贖金,因此最安全及容易的方法、又切合許仕仁大量提取現金的習慣,便是用現金支付賄款。
指陳投資無分毫落許戶口
Winter指,陳鉅源與第五被告關雄生於2007年底訂立投資管理合約後,關確有按照合約條款處理陳的1,200萬元投資金,將其中360萬元轉為定期存款,讓經營「酒筲箕」的群力企業用作申請銀行貸款的抵押,另外700萬元亦作為另一筆貸款的抵押,沒有分毫落入許仕仁的戶口。
Winter強調,陳在新地職責是買地,西九文化區根本不涉及買地,許擔任政務司司長時無可能在公職上協助陳,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許於2007年收到的1,200萬元是他卸任司長前曾經優待新地所獲的報酬,同年底許出任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期間沒有協助過新地,他出席的5次行會會議,討論議題皆與新地無關。
代表郭炳聯的英國御用大律師Kelsey-Fry在結案陳辭中指,控方把郭炳江及郭炳聯塑造成關係密切,「形影不離」的兄弟,所以郭炳江犯罪行賄許仕仁,身為胞弟的郭炳聯不但知情,甚至參與其中,這推論完全不合邏輯。
Kelsey-Fry解釋,就算郭炳江真的有任何「甜頭」的安排,都不會在公司像「瘋吠」般向身邊人或胞弟郭炳聯披露其犯罪行為。郭炳聯昨聆聽其大狀提及他習慣在日誌中記錄個人的「心路歷程」而不禁雙眼泛起淚光。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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